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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
    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
    任期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
         一人。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依本辦
    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各推薦三
    人以上,由部長聘(派)兼之。


三、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另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前項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由部長派兼之。


四、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辦學績效之審議。
    (二)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及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申請
          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申請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五、校長連任、延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
    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委會審議。


六、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延任及轉任之考評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
    導」、「校長與學生-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
    「校長與學校-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


七、校長考評分本部考評及考評小組至校訪評,其規定如下:
    (一)本部考評:由本部就視導人員及主管科對其平日辦學情形之督導考
          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依前點所定項目予以
          總評。
    (二)考評小組訪評: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至校地訪視,就其辦學績效,
          依前點所定項目予以評核。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二人、本部代表一人、校長代表一人及
    教師代表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之。
    第一項考評結果應送遴委會審議;遴委會並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或考評小
    組代表列席說明。


八、遴委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序,遴選
    時採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前項票決未過半數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票決,餘
    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未過半數者,該校列為出缺學
    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人選時,經二次投票未過半數者,再列為出缺學校。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九、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一)現職校長未被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者 。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


十、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應選填二所或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委會審議時之參考。


十一、參加校長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
      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校務發展計畫書。
      遴委會審議校長連任、延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席說
      明。


十二、遴委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表
      深入了解,向遴委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