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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業服務計畫,以創業競賽活動方式,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公司,提供創業補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競賽規定。

二、 參賽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公司行號設立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 報名時間:本競賽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參賽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請參閱申請須知規定)。

() 複審入圍通知:由本部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參賽學校複審入圍名單。

() 審查結果:由本部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 資格審查: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進入初審。

() 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部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評選,各領域取前五隊至十隊進入複審。

() 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簡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 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五、獎勵方式:

() 每個領域遴選一隊優選獎及二隊入選獎,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缺。

() 優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再補助創業開辦費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 入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再補助創業開辦費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獲獎團隊義務:獲獎團隊應配合本部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