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爲辦理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科學班(以下簡稱科學班)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科學班,應與大學合
作共同開設課程(參與大學以下簡稱合作大學),並符合下列目
的:
(一)提供具科學潛能之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二)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
究之能力及創造力。
(三)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
家競爭力。
三、本要點適用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科
學班之學校。
四、前點已設置科學班之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擬訂下一學
年度科學班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
資料,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署提出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與合作大學共同規劃之課程、師資、設備及經費項目與金額。
(二)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
責審理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就讀期間入合作大學修課、個
別科學研究、學科資格考試相關事宜。
(三)追蹤學生學習成效檢核方式之學生資料檔案,及學生輔導計
畫。
前項課程規劃,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但課
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第二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內容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
件。
五、學校科學班每年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招考新生,
每校以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殊身分學生成績計算及
錄取方式,依其升學優待法規之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學有特殊優異表現之畢業生,經各該國民中學列冊報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再經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
資格考試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彙整報本署備查,教育部主管之學
校逕報本署備查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其人數應併入前
點第一項班級人數計算。
七、學生具備下列資格,經國民中學推薦者,始得報考科學班;其推
薦總人數,以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
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
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之學生。
(二)於國民中學就學期間之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依各校自行訂定之排名規則依序推薦。
2、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為數理資賦優異者。
3、通過「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數理奧
林匹亞競賽」初選,或具備「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國
家代表隊決選研習營」報名資格。
4、曾獲教育部或本署主辦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例如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前三名或佳作。
(三)通過心理素質評估。
八、科學班之課程規劃,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
,以學校三年課程整體規劃,除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外,得彈
性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其應修學分數及教學方式,由合作大
學與學校共同規劃。
科學班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學程:
(一)第一階段學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應修讀學校基礎科
學相關科目與人文及社會相關科目。
(二)第二階段學程(三年級):由學校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
邀請合作大學教師至學校講授,或直接選修大學開設之相關
科目。
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一階段學程期間,應通過全國科學班聯
合學科資格考試後,始得修讀第二階段學程;學生修讀第二
階段學程期間,應在合作大學教師之指導下,完成個別科學
研究。
學生參加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所通過之數理科目
得申請准予免修。
九、前點第三項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成績及個別科學研究成
果,得作為甄選進入大學就學之參據。但未修畢第二階段學程者
,仍循大學各招生管道升學就讀。
學生於第二階段學程修畢取得修課證明書之學分,得作為就讀大
學後抵免學分之參考。
十、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未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學校得輔導於其
他班級就讀。
十一、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定學校科學班相關經費,並以
下列項目為原則:
(一)人事費:輔導教師與班主任之工作津貼及專、兼任助理之
薪資費用。
(二)業務費:
1、學校教師輔導費。
2、學校教師及大學教師鐘點費。
3、前目以外之講座鐘點費。
4、實驗材料費及印刷費。
5、雜支:包括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
、誤餐費等項目之費用。
(三)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
書費。
(四)保險費。
前項項目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前點核定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核撥程序:以一學年一次核定,分期撥付;上學期由學
校於該學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請款。
(二)經費核結作業:核定設班學校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二個月內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
成果報告(包括實施計畫、計畫內容與課程相關紀錄及照片)
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至本署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十三、實施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科學班學生學習成績、輔導紀錄等
相關資料電子檔案,函送本署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一學期結束後,應定期邀集科學教育相
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由學校就科學班學生基礎科學學習成就
及各方面發展,進行口頭報告,並得邀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
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科學班計畫辦理情形。本
署得視情形定期於課程進行期間,至辦理學校訪視。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核各校新一學年度計畫時,應審酌其是
否確依前一學年度訪視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進行改善,經審查
表現不佳或改善未見成效者,不得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