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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全球學生創意設計能量,推廣

  國內設計教育成果,並強化臺灣設計人才與國際接軌,特設置臺灣國際學
  生創意設計大賽獎項(以下簡稱本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及數位動畫類三類。
 
 
 
三、本獎之參賽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年齡為三十歲以下者。女性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生育事實者,
        每胎得延長年限二年。
 
四、本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二)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動畫等各
    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著
    作權之情事。
 
五、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本獎公布前,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中,應
    主動告知本署,作為評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之情
    事。
 
六、本署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初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
    上,遴聘國內不同設計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三類別
    各一人為召集人。決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外設計學者專
    家九人以上及國內設計學者專家三人以上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三類
    別各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評審作業應秉公平、公正原則。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初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初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推薦本獎決選入圍名單。
 
  (三)其他有關本獎初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決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決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進行決選。
 
  (三)審定本獎得獎名單。
 
  (四)其他有關本獎決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一) 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三類別)
 
(二) 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三) 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四) 銅獎一名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五) 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六) 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前項所列金獎之金額為原則
    ,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同一年度
    曾在政府中央部會主辦之相關競賽或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
    際競賽」之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
    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二)在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者與其得獎作品應配合由本署所舉辦之相關
    展示與宣導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供本署備查。
 
  (三)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四)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署運用參賽獲選作品圖片與說
    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
    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與網路線上閱覽。
    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署得重製該作品。本件授權不影響著作人對原
    著作之著作權及衍生著作權,並得為其他之專屬授權。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於評
  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一)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神。
 
  (三)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程序,
    經初選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十二、本獎有關受理報名、作品規格與主題、評選基準、時程、活動資訊、獎
    金撥付、公開表揚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按年度發布之申請、評審作    
      業須知及其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署決定之。
 
十四、本獎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