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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試辦認定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

  所定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推動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特訂定本原

  則。

二、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以學校為申請單位,並以院、系、所及學

  位學程評鑑為申請認定類別。

    學校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已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

  評鑑者,得免參加校內自我評鑑。

三、科技校院以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向本部申請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行政類成績為一等(或通

  過),且一等(或通過)院系所占全校受評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曾獲本部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

  (三)曾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

  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其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成績,應依改名後之

  評鑑結果。

四、科技校院以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訂定評鑑相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

  結果建立持續改善及輔導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二)定期針對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所定之評鑑項目及指標確實反映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教育品

  質,及學校特色。

  (四)已設置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之組

  成、任務及任期應明定於評鑑相關辦法,且校外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

  五分之三以上。

  (五)評鑑委員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其各評鑑類別之委員人數,應明定於評鑑相關辦法。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技職)教育教學經

  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擔任;其學術與評鑑專業資格及任

  期,於評鑑相關辦法定之。

  (七)自我評鑑之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

  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八)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括教育目標、課

  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並得自

  訂學校特色項目。

  (九)已建立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包括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

  評鑑相關知能之研習機制。

  (十)已建立申復機制,並明定申復之要件及受理單位。

  (十一)已建立評鑑支持系統,編列常態性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辦理自

  我評鑑。

五、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由本部自行或委託專業評鑑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為之。

六、本部辦理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置委

  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機關或團體代表(包括中華民國國立科技大學校院

  協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及專家學者中遴聘之。

    認定小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七、認定小組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委員為機關或團體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其為專家學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八、認定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之方式,以共

  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決定之。

九、科技校院得於本部公告期間,分二階段向本部或受託機構申請自我評鑑

  機制及結果認定。

    科技校院申請自我評鑑機制認定,應檢附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其自我評

  鑑實施計畫,應符合本部特定政策,並依第四點各款規定事項提出具體

  說明。

    前項自我評鑑機制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據以執行,並檢附自我評

  鑑實施報告申請結果認定;其自我評鑑實施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包括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

  式)及考核機制(包括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成效)

  等。

  (三)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及評鑑委員名單與其學經歷介

  紹。

  (四)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五)參與內部評鑑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或研習之情形。

十、本部或受託機構受理前條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核:於受理學校申請認定後十日內,依所檢附之資料完成初核;

  其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進行補正。

  (二)審查:由認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簡

  報,以做成初步認定結果。

  (三)認定:前款認定小組之認定結果,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由本

  部公告之。

 

十一、受託機構辦理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時,應準用第六點至

   第八點規定,組成認定小組為之。

十二、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認定者,得免接受本部主辦或委辦之

   當次或下一週期評鑑(以下簡稱免受評鑑)。

十三、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學校應公

   布其評鑑機制及結果。

十四、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獲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發現所提報

   之文件涉及偽造、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列計行政缺失及撤銷

   認定,並作為爾後審查認定該校是否免受評鑑之參據。

十五、本原則未盡事宜,得由認定小組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