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
其身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
會資源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
習文化,及結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
世代交流,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 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樂齡學習中心(以
下簡稱樂齡中心)。
2、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
利機構及團體。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
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
1、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
定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第二級至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2、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
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百分之百補助;
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
補助為原則。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
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
臺幣三十萬元。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
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2、樂齡中心、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及各級主管機
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其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屬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未規定
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
門。
3、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
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
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4、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準及原則如下: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
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
成績等第如下:
(1)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4)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訪視組別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鄉(鎮、市、
區)數分類:
(1)第一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二十九個以
上。
(2)第二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六個至二
十八個。
(3)第三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個至十五
個。
(4)第四組:轄屬鄉(鎮、市、區)數未達十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
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
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數量不同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
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1)特優:第一組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組新臺幣八十
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五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三十
萬元。
(2)優等:第一組新臺幣七十萬元;第二組新臺幣五十
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三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二十
萬元。
(3)甲等:第一組新臺幣四十萬元;第二組新臺幣三十
萬元;第三組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四組新臺幣十萬
元。
4、訪視成績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
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5、前目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
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
相關計畫。
6、訪視成績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
改善。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
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
(一)樂齡中心:
1、實施原則: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
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
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
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2、開放時間:樂齡中心除辦理課程時間外,平日(星期一至星
期五)日間應開放樂齡中心場地,並安排樂齡志工值班,以
提供民眾諮詢及學員推動自主學習團體運用。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各申請單位於規劃課程方面,應以
目標導向為實施原則,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1)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
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
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
準備。
(2)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
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
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3)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之進
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
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
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
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
團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
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
為樂齡自主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二)樂齡示範中心:
1、協助直轄市、縣(市)內未設置樂齡中心之鄉(鎮、市、區)
推廣樂齡學習活動。
2、支援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中心推動課程及提供講師群。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種子講師培訓及志工培訓
等研習。
4、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
育之相關事宜。
5、發展特色課程及成立自主學習社團。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申請辦理樂齡大學計畫者,其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
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
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
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
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
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瞭解之新知為主
,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
社區志工服務。
(四)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
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
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
、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
、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
運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
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
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
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
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
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
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
提出申請。
2、樂齡示範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屬樂齡中心近二年
執行績效,其具備組織能力佳、有獨立空間、理念與配合度高,且
歷年評鑑績效良好等資格要件,並獲得直轄市、縣(市)首長支持
,得申請成立樂齡示範中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二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
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
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及培
訓計畫,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國內公私立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
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5、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1) 申請期間如下(分三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
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①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受理申請。
②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
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③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
理申請。
④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辦理之活動,其申請時間應依本
要點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實施前之規定辦理。
(2) 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
部提出申請。
(3) 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二)、課程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三)及實施計畫一式四份
,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 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審查作業:
1、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
申請單
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2、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
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3、審查原則:
(1) 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
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①計畫可行性。
②經費合理性。
③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
執行績效。
④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⑤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①逾公告申請期限。
②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已依樂
齡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
申請。
③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
④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⑤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
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
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二) 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四)、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所執行之開設樂齡學習
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執行樂齡大學計畫,
應依相關規定,提供成果報告光碟。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按月
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每月進行
進度考核。
(二) 受補助之樂齡中心及公私立大學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及考
核項目之參據。
(三) 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
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其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
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
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 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
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
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別之措
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 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
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 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個
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
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
涉及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