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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
,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
臺幣五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