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營建工程經費,建立公平合理及
有效率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
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得優先補助之營建工程:
1、學校有重要使用需求之校舍及設施,並經查驗確定具有
危險性,應整建之工程。
2、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工程。
3、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工程,例如廢污水處
理廠、特高壓站等。
4、經比較各校後,該校每位學生平均擁有樓地板面積屬明
顯偏低,或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職業學校群科課
程綱要暨設備基準、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所
定之教學、行政、公共設施、宿舍、其他校舍等空間不
足之學校所需之工程。
5、當地人口劇增,學校班數及學生數眾多,需要增加教育
資源之學校之重大工程。
6、其他經查確屬急需之工程。
(二) 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2、營建工程經評鑑為不良(丙等)學校之工程。
3、最近五年內曾獲核定補助重大營建工程。
(三) 最近三年資本門預算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停止申請補
助一年。
(四) 對於較具自償性之學校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
等新興工程計畫,應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徵
詢民間投資意願,並作替代方案以供選擇,經評估結果屬民
間參與不可行之計畫,並經本署業務單位專案簽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同意者,始得補助之。
三、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除新設學校外,其餘各校得
提報計畫概算申請補助之金額,從審議年度起算,未來四年延續
性(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及新興工程之經費需求,以新臺
幣二億元為限。並應配合提列自籌款,其自籌款比率如下:核定
金額新臺幣未達五千萬元者為百分之一;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
元者為百分之二;一億元以上者為百分之三。
各校依所提報之計畫,均列為競爭性需求,就各項計畫審核結果
之優先順序,並參酌各校最近年度工程實際執行狀況,逐年在本部每
年所分配之營建工程補助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四、各校應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延續性(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
算)及新興工程計畫予以通盤檢討,於前點所定之中程計畫預算
額度範圍內提報。但延續性工程(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已
超出中程概算額度者,除應予以檢討調整縮減外,並不得再提出
新興工程計畫。
五、各校應於得提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就符合補助原則之新興
工程或修正已核定之延續性工程,擬訂詳實計畫及經費需求,送
本署審查,不符補助原則、補助比率上限或超出中程計畫預算額
度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提報之工程計畫及經費需求,應由業
務單位應先予審查。
六、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高級中等學校工程計畫總
量管制及年度經費補助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補助
經費(不包括各校自籌部分)需求總額以新臺幣二十億元為
限(此新臺幣二十億元內之計畫稱為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
案)。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補助經費需求總額達新
臺幣二十億元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畫之申請。
(二)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訂及經費概算
編列,應依構想書之格式(如附件)辦理。
(三)先期規劃(構想書)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校提報重大新興營建工程先期
規劃(構想書)。
2、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本署受理及審查先期規劃(構想
書)。
3、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或十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報本部召開
新興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定待補助
之新興工程名單。
4、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函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審查先期規劃(構想書)(定稿本)。
5、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行政院核定先期規劃(構想書)
及暫匡列總工程經費。
6、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各校遴選建築師。
(四)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校提報擬列下一年度預算百分
之三十細部設計書圖說到本署。
2、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業務單位受理及審查細部設計書
圖說。
3、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將各新興工程百分之三
十細部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函報工程會審查。
4、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行政院核定新興工程總經費,提報
本部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報匡列第一年預算。
七、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經行政院核定新
興工程總經費,始得提報匡列營建工程第一年預算。
八、各校屬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且確實無
法於得提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容納,或因特殊因素無法依第
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予補助及停止申請補助者,得由業務
單位簽請召集學校營建工程經費補助專案小組,就申請案件進行
專案評估,並從嚴審核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本
部核定。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應包括業務單位人員、專家學者等。
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得
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