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
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本署核定辦理本方案之全國公私立高中。
三、辦理期程︰
(一)第一期程為基礎發展階段。
(二)第二期程為焦點計畫階段,自九十九學年度起,第一期程受補助屆滿
三年之學校,始得提焦點計畫經本署審查後給予第二期程之補助。
(三)第三期程為特色領航階段。自九十六學年度起未曾獲本方案輔助之公
私立高中,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本方案第二期程受輔助屆滿三年
之學校,經本部成果考核績優者,得另提特色領航計畫,經審查後給
予第三期程之輔助。
四、補助項目:
(一)基本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為限。
(二)計畫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
為原則。第二期程及第三期程學校,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
之百。
五、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一) 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規定辦理。
2、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於第三級至第五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
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二) 補助基準:
1、經常門:
(1) 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並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
、材料費、租車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軟體設計費、軟體
授權費及物品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
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
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
規範。
(3) 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
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金總
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
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
體作為,並經本署審核通過。
(4) 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人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覈
實編列。
(5) 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6) 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移至校外進行課程教學,租車費每車每
日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7) 鐘點費總額,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資本門:
(1) 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
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
(2) 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3) 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學生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
費,以支應本方案業務所需(例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等),
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
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
校財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者,不予補助。
六、經費請領、執行及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 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
,辦理請領事宜。
(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各期程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縣
(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三) 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 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
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五) 學校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所定
目標比率或經費執行查有違規情事者,作為本署下學年度核減或停止
本方案補助經費之參考,並得視需要予以輔導訪視。
(六) 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