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
,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以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
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 參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機關學校)。
(二)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其公益性質法人(以下
簡稱公益法人)。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十款之經費;委託
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款、第
四款及第十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十
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
依前項分析結果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新設非營利幼兒園開辦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
補助三十萬元,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2、教保設備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三班起
,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
機關學校所有,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
時辦理點交。
3、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費,補助項目、金額及辦理原則
如下:
(1)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改善現有
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及環境設施設備
,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及消
防安全等規定。
(2)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第三班起,
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四十萬元;幼兒園如設置於
新開辦學校之場地,不予補助。但房舍及設施設備
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4、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倘
因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調整原有空間使用方式,補助其調
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二十萬
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5、本款補助學校之建築物如有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
照有困難或無法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二)業務費,按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全學年度辦理之幼兒園數補助
業務經費(含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辦理一園最高補助
十五萬元,第二園起,每增設一園最高再補助八萬元。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規模為三
班以下者,每辦理一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四班以
上者,每辦理一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3、公益法人:前一學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之非營
利幼兒園,每一園每學年補助公益法人業務經費最高十萬
元。但每一公益法人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三)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1、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含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
型者)於委辦年限屆滿當年度,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五
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但
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
校所有,經營團隊應造冊於每學期初偕同機關學校盤點,
並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向機關學校點交。
2、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准繼續辦理者,於契約屆滿當
年度,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四班以上者
,每園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四)輔導費:依幼兒園輔導計畫辦理。
(五)繳交費用差額補助:部分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攤非
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
(六)配置教師助理員費,補助及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
之專業評估及鑑定,依其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補助配置
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
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但園內已置有學前特殊教育教
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者,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始
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
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3、前目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每
日每名教師助理員最高核予四小時。
4、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七)績效獎金:補助經費以每園每名專任人員一萬元計算。每學年
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
者,由各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覈實支領。
(八)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下列經費為限,按補助
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採委託辦理之新開辦或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
(1)人事費:補助聘用園長及其他人員之費用,每園最高補
助三十萬元,實報實銷。
(2)業務費:補助招生宣導之文宣費、活動費、郵資、電話
費、辦公文具及雜支等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
報實銷。
2、採申請辦理之公益法人:
(1)新開辦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
(2)設置幼兒園招牌之經費: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
銷。
(九)交接期間費用: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轉型
非營利幼兒園者,倘於轉型時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其原契
約結束後,繼續聘用原有工作人員處理後續交接事宜之人事費
及業務費,以補助一個月為限,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
銷。
(十)獎勵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補助,對象及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
(1)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且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公益法人。
2、補助基準: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規模為三班以下者,每辦理一
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辦理一園每學
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
1、 新設非營利幼兒園、教保設備經費及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報開辦計畫(如附件一)、彙整表(如附件二)
及經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2、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如附件三),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
查,逾期不予受理。
3、 前 2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轄規劃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之計畫書後,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
估所提設施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
將通過初審之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園平面圖、經
費概算表、建造執照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
四)報本署審查。
(三) 審查方式:
1、 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
,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除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外,其餘各款目之補助經費應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
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
3、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一至
九十。
4、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本
署所訂目標值者,得酌予調高本署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
予以調整。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
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
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
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
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
,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
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 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空餘空間
新設立園所,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 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園務經營不以獲利為目的,相關收費以
基本營運成本為估算基準者。
(三) 受委辦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公部門無償提
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民間專業教保團隊提供教保服務。
(四) 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其他
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
附件一
○○縣(市)○○鄉(鎮、市、區)私立○○非營利幼兒園申請新設補助計畫書
附件二
○○縣(市)○○學年度新設私立非營利幼兒園彙整表
附件三
○○縣(市)○○鄉(鎮、市、區)私立○○非營利幼兒園
申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及購置補助計畫書
○○年度○○縣(市)私立幼兒園
申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及購置計畫檢核表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