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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高級中等學校
  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與經營,服務員生,特依合作社法及合作
  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本
    署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指高級中等學校教職
    員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三、員生社經營項目:各校得依需要設員生社,以提供校內教職員工
  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一)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
    等。

  (二)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三)公用業務:辦理餐廳、理髮、洗衣等。

  (四)代辦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
    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辦理時
    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社員資格與權益:學校其教職員工均得參加員生社為社員,在學
  學生為預備社員,預備社員得選派代表參加社員大會。

五、員生社運作: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
  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等規定運作,其經營並應受學校指導監
  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指導,其會議紀
  錄經校長閱後,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六、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出納人員,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
  為原則;其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
  任專職人員,並報學校備查。

七、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
  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
  出席費。但已支領前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駐社辦公費及津貼支給,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不得高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員生社依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之各項費用,應參
  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八、員生社聘任專職人員之薪給、考核、出勤、差假、離職、資遣、
  退休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經理事會提經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其
  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九、員生社盈餘,除依員生社組織章程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
  員(預備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原則。學校應督促員生社公告盈
  餘分配事宜。

十、各校依學校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其貨品
  陳列宜注意整齊美觀,以發揮教育意義。

十一、員生社得經學校同意,召開社務會議規劃,鼓勵學生參與員生
   社各項工作。

十二、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
   教育週,利用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並配合舉行各
   種合作教育活動,使學生體驗合作效用。

   員生社得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預算,配合學校辦理各項全校性
   合作教育活動。

十三、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消費、環境保護等教育,對交易
   時之禮儀、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十四、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辦理進貨,並接
   受學校監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且不得高
   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除教科書外,得由學校參
   酌學校狀況,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
   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
   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
   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委託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所得之盈餘,以運用於學校之設施
   及設備改善、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
   途為原則。

十五、員生社販售之物品,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廠
   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廠商採購,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其採購
   合約期限,以該屆理事任期為原則。

 

十六、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定,接受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
     生之督導及抽驗。

   (二)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
     品相關規定,接受本署之督導。

   (三)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
     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四)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明定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
     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七、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得列入本署視導範圍。

十八、員生社經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或本署,依合作事業獎勵規
   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評定績優者,其有關人員由主管教育機
   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各予以
     記功一次,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二次。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
     、經理各予以嘉獎二次,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
     以嘉獎一次。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
     、經理、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一次。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及丁等(未滿六十分)
     :不予獎勵,得由主管機關或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改善或自
     行辦理解散。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及教育主
   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助對員生
   社專案輔導改善、相關合作法規研討及合作教育教育推廣等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