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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管理與運用本院三峽總院區、
    臺北院區及臺中院區之各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其分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一般場地:政府機關(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學術、
      文教相關團體、本院院友會、本院三院區所在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
     (簡稱使用單位)為舉辦學術、教育、文化、藝術性質之演講、競賽
      、表演或協助本院業務等活動。
 (二) 單身宿舍:
  1、派遣公司派駐本院人員。
  2、配合政策性開放之委外人員。
 符合前項規定,且不影響本院業務運作及行政中立原則下,得向本院申請
  使用各場地。
 
三、使用一般場地申請程序如下︰
 (一) 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日二個月前,向本院秘書室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
      件洽詢預行登記,並於使用日一個月前以函文或申請書(附件一)正
      式提出申請;因故改期或取消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之三日
      前申請改期或取消;取消者,其已繳交之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得同
      時辦理退款。
 (二) 經本院同意後,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日前一日繳清一般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逾期未繳,本院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並沒入保證金
      。
 (三) 每場次依一般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三十收取為保證金,但不得少於新臺
      幣一千元整。
 (四) 本院得依場地實際使用情形,准駁申請使用。
 
四、費用
 (一) 依國家教育研究院場地設備使用收費原則(簡稱收費原則)收費,並
      依規定解繳國庫(附件二)。
 (二) 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直接辦理或交辦本院辦理之業務,或納入本院研
      習檔期者,得以免收場地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為原則;另教育部委託 
      辦理、或與本院合作辦理及具公益活動性質等,經本院同意者,得減
      免之;使用一日以上者依收費原則收取電費。
 (三) 本院院友會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給
      予六折優惠。
 (四)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得向本院
      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給予七五折優惠。
 (五) 新北市三峽區龍埔里、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及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辦
      公處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本院同意後,依收費原則給予五折
      優惠。
 (六) 非上班時間如須本院支援者,應另支付相關人員加班費,其標準依勞
      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使用日期經確定後,如因本院特殊需要,一般場地另有他用,得於十四
    日前洽請使用單位改期或取消,使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
 (一) 改期者,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得予以保留。
 (二) 取消者,得無息返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六、一般場地勘察與布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負責與本院場地管理人員連繫,並
      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 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院場地管理人員。勘察一般
      場地以二次為限,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三) 牌樓、海報或宣傳標語等,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日前一日送達本院備查
      ,且不得任意裝訂或張貼於院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花板
      等處所。
 (四) 場地如須布置或施工,應事先檢附詳細圖說,徵得本院同意,嚴禁破
      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或於場內架設天線等情事。
 (五) 布置場地應使用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材料或物品。
 (六) 使用期間應配合本院門禁管制、車輛進出、場地管理,以維院區安全
      。
 (七) 場地活動如為辦理研討會,本院得同意廠商於院內進行展示(售)。
 
七、使用一般場地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場地過程中,應依本院相關規定,啟用燈光、音響、麥克風、空
      調冷氣等各項設備。
 (二) 場地之財產、物品,保管由各管理單位點交使用單位,且使用時須有
      本院工作人員協助操作,使用終止後,保管人應逐項點收、確認無誤。
 (三) 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場地;逾時使用者,應按規定收費。
 (四) 使用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潔,並派員維持秩序,場內應保持肅
      靜,禁止吸煙或飲食(含茶水)。
 (五) 場地使用完畢,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
      還本院管理人員;非屬本院物品,使用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清理及運離
      本院,恢復原狀。
 
八、使用一般場地,如有下列情事,本院得制止或逕行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 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法令規章、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 以集會或演講為名,而行私人營利之實者。
 (四) 藉展覽名義從事商業性促銷活動或交易,或展覽不得對外公開陳列之
      管(禁)制品者。
 (五) 與會人員不遵守相關規定,影響公務進行者。
 (六) 與會人數超過場地容量,致生安全顧慮者。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各款規定者。
 
九、使用單位如中途取消使用一般場地,已繳交費用不予返還;但因天災、
    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得敘明理由函洽本院返還原
    繳交之各項費用,但已使用之時數,則按比例扣除之。
 
十、使用單位攜進本院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
    損,本院概不負責。
 
十一、一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維護及人
      員意外險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違規處理:
 (一) 違反第六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致損壞場地結構、設施等,應由使
      用單位回復原狀或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違反第六點第五款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由使用單位負相關法律
      責任及損害賠償之責,如遭受消防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罰,所處罰鍰應
      由使用單位繳納。
 (三) 違反第七點各款規定致生損害,應由使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使用
      單位未於活動後三小時內復原場地,本院得僱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
      由使用單位負擔。
 (四) 違反第八點各款規定,經本院停止其使用後所造成之損失,由使用單
      位自行負責,不得向本院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事態嚴重者得禁止使
      用本院各場地三年。
 
十三、申請使用單身宿舍條件:
 (一) 實際居住處所(通勤路程)距離本院單趟車程三十公里以上,無下列
      情形者:
  1、配偶任公職(含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在距離本院三十
      公里(含)內配(借)住公有宿(眷)舍者。
  2、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距離本院三十公里(含)內自有房屋。
  3、本人、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或承購住宅等情形。
 (二) 實際居住處所距離本院單趟車程未達三十公里,因職務特別需要,經
      專案簽請院長核准者,所須公證費及其他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十四、申請使用單身宿舍程序:
 (一) 申請人填具國家教育研究院單身宿舍使用申請書(附件三)及相關證
      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交秘書室。
 (二) 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秘書室應填發國家教育研究院單身宿舍使用通知
      書(附件四),申請人接獲通知十五日內,簽訂國家教育研究院單身
      宿舍使用契約書(附件五),契約期限為一年,並經法院公證作成公
      證書後始遷入,逾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
 (三) 每年十二月份開放申請,如申請人數量超過本院單身宿舍所提供之空
      房數量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五、單身宿舍使用規定:
 (一) 使用人當月遷入即計收相關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除因執行職
      務(經專案核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三峽總院區及臺中院區使用
      人依規定繳交使用費用,由使用人於每月十日前就該期使用費用之總
      額自動至本院出納繳交,另電費覈實計收。
 (二) 使用人對於單身宿舍不繼續使用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終止單身宿舍
      使用申請書(附件六)向秘書室提出申請,未主動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