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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教育
    品質及招生秩序,並作為審核各技專校院(以下簡稱
    各校)單獨招生辦法之依據,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校招生作業以聯合辦理為原則。辦理單獨招生之學
    校,得籌組招生委員會提報單獨招生辦法併附修正條
    文對照表報本部核定後,辦理單獨招生。

三、 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應於本部規定期間內提出單獨招
     生名額之申請;其類別及名額規定如下:

(一) 經本部核定以二專學制日間部之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
     生者,得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百為上限。

(二) 經本部核定以四技學制日間部之部分名額辦理單獨招
     生者,須前一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八十,始得提
     出申請;其核定原則如下:

1、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2、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者,以該學制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3、 前一學年度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該學制核定
     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4、 該學制連續三年註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經專案報
     核後,其核定名額不受前開限制。

5、 註冊率之計算方式為該學制註冊人數除以該學制核定
     招生名額(不包括外加名額)。

(三) 原住民專班及學校情形特殊,提出分析足說明不適合
     參加聯合招生者。

(四) 辦理運動績優部分單獨招生者,以最近一次體育專案
     評鑑成績二等以上之學校為限。但最近一次體育專案
     評鑑成績未達二等之學校,經本部專案輔導訪視後已
     達二等以上標準,或尚未辦理體育專案評鑑者,得專
     案報本部申請辦理;其招生名額以各該學制總核定招
     生名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五) 其他(例如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加聯
     合招生,或經本部核定辦理推薦甄選以外之其他方式
     甄試作業者)。

各校得分別依前項規定,以學制或系(科)擇取適當規定申
請辦理單獨招生,各學制日間部及進修(夜間)部應分別計
算之。

四、 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單獨招生者,其
     作業時間應俟同類型聯合招生作業完成之後(即放榜後
     )始得辦理(包括報名作業),並應於聯合招生作業開
     始前報本部同意,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辦理各類單獨招生學校,除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及農
    業群之相關科系外,其聯合登記分發招生之缺額,不得
    回流為單獨招生名額。
 
六、辦理單獨招生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於招生
    辦法報本部核准後,訂定招生簡章供考生參酌。技專校院
    招生策進總會並應彙整各校相關招生資訊,提供考生參考。

七、各校辦理單獨招生所收取之各項費用(包括報名費及簡章
    等費用)應檢附成本分析報本部備查。

八、未依本原則辦理之學校,將列為行政缺失,並於下學年度
    獎補助款及增調所系科班作業中予以處置。

九、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報本部申請之學校,經本部核定之效
    期為一年。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前經本部核定效期為二年以
    上之學校,得依核定時之規定辦理,亦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