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
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政機關: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
(二)跨區服務教官:指於本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
資源中心、私校軍護薪資作業小組(以下簡稱私校薪資作業小
組)、國教署、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
服務之教官。
三、大專校院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公立大專校院(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依本部核定之教
職員編制表。
(二)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1.學生數一千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得置教官基本員額二人。
2.學生數一千六百零一人至五千六百人之學校,每八百人得增置一
人。
3.學生數五千六百零一人至一萬零六百人之學校,每一千人得增置
一人。
4.學生數一萬零六百零一人以上之學校,每一千二百人得增置一
人。
5.前四目員額之計算,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不足一人之餘數
由本部累加後統一管控運用。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公立者,比照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之員
額設置基準計算,私立者,比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之員額設置
基準計算;其均以撥補教官為限。
(四)二行政校區以上之學校,得增置教官一人。
(五)前四款員額由各校依其需求,報本部核定。
軍訓主管設置(均包括於教官員額數內):
(一)學校教官員額數達三人以上者,得置上校階軍訓室主任。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置少將階軍訓室主任:
1.學生人數達一萬人以上。
2.教官員額數達八人以上。
3.經本部核定擔任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四、行政機關及跨區服務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行政機關編制軍職員額:依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法規與
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報本部核定。
(二)跨區服務教官員額:
1.本部:以三十八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五十六人為
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資源中心承辦學校;其分為八區,每區編
制七人,負責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業務推展及訪視轄屬學校軍訓工
作現況。
3.私校薪資作業小組:以八人為上限,納入大專校院承辦學校。
4.國教署:
(1)以三十六人為上限,其中上校教官以六人為限,納入大專校
院,其餘均納入高級中等學校。
(2)因工作任務實際需求,須增加教官員額時,應報本部核定。
5.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除上校軍訓
督導(教官)納入大專校院外,其餘均納入高級中等學校(不包
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人員);其員額計算方式如下:
(1)上校階:
①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置上校軍訓督導一人至二人。
②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置上校軍訓督導一人。
③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及縣(市)聯絡處轄屬學校教官員額
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得因實際工作任務需求,由本部核定
增置上校教官員額,以不超過三人為限。
(2)中校階以下: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
絡處依轄屬學校教官員額數及下列原則計算:
①七十九人以下:三人。
②八十人至一百一十九人:四人。
③一百二十人至一百四十九人:五人。
④一百五十人以上:依轄屬學校教官員額數之百分之三(四
捨五入)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聯絡處之設置,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縣(市)聯
絡處;直轄市政府已設軍訓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市
政府教育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不設
置聯絡處。
五、各校教官員額,由本部依據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定各校次年
度員額數。
六、私立大專校院教官員額於本基準實施後,與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差
異調整方式如下:
(一)依本基準規定計算應置之員額數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者,
其不足之員額,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1.未達基本員額(二人)之學校。
2.員額數低於五人之缺額學校。
3.其他缺額數較多之學校。
(二)依本基準規定計算應置之員額數低於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者,
其超額員額:
1.超置二人以下者,不予調整。
2.超置三人以上者,採遇缺不補、自然離退方式併行調整。
(三)九十五年九月二日以後設立之私立大專校院,由本部依本基準規定
核定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