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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12807022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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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
  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政機關: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
  (二)跨區服務教官:指於本部、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
     教育資源中心、私校軍護薪資作業小組(以下簡稱私校薪資作
     業小組)、國教署、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
     )聯絡處服務之教官。


三、大專校院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公立大專校院(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依本部核定
     之教職員編制表。   
  (二)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1、學生數一千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得置教官基本員額二人。
     2、學生數一千六百零一人至五千六百人之學校,每八百人得
       增置一人。
     3、學生數五千六百零一人至一萬零六百人之學校,每一千人
       得增置一人。
     4、學生數一萬零六百零一人以上之學校,每一千二百人得增
       置一人。
     5、前四目員額之計算,採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不足一人
       之餘數由本部累加後統一管控運用。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公立者,比照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
     之員額設置基準計算,私立者,比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之
     員額設置基準計算;其均以撥補教官為限。
  (四)二行政校區以上之學校,得增置教官一人。
  (五)前四款員額由各校依其需求,報本部核定。
  學校教官員額數達三人以上者,得置上校階軍訓室主任(均包括於教
  官員額數內)。

 

四、行政機關及跨區服務教官員額設置如下:

(一)行政機關編制軍職員額:依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
法規與員額編制表所定員額,報本部核定。

(二)跨區服務教官員額:

1、本部:以三十八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

2、大專校院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五十
六人為上限,均納入大專校院資源中心承辦學校(以外加
方式處理)。

3、私校薪資作業小組:以八人為上限,納入大專校院承辦學校。

4、國教署:

(1)以三十六人為上限,得納入大專校院。

(2)因工作任務實際需求,須增加教官員額時,應報本部核定。

5、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聯絡處)及縣(市)聯絡處:得納
入大專校院(不包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人員);其
員額設置如附表。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聯絡處之設置,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縣(市)聯
絡處;直轄市政府已設軍訓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市政府
教育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不設置聯絡處。

 

五、各校教官員額,由本部依據第一學期學生實際註冊人數,核定各校次
年度員額數。無教官現員之學校不再核定教官員額。



六、私立大專校院教官員額於本基準實施後,與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
  差異調整方式如下:
  (一)依本基準規定計算應置之員額數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
     者,其不足之員額,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1、未達基本員額(二人)之學校。
     2、員額數低於五人之缺額學校。
     3、其他缺額數較多之學校。
  (二)依本基準規定計算應置之員額數低於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員額數
     者,其超額員額:
     1、超置二人以下者,不予調整。
     2、超置三人以上者,採遇缺不補、自然離退方式併行調整。
  (三)九十五年九月二日以後設立之私立大專校院,由本部依本基準
     規定核定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