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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作業原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
    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與社
    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兒園及中心)。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不得
     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 專家諮詢費: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之人士,半日內支給新臺幣
        一千元,另依相關規定支給健保補充保費。
   (3) 幼兒園及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之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前
        項人員指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
        訊網者。
(二) 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及
     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
     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
     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提
     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七百元計)。
   (2) 圖片使用費(每張以新臺幣三百元計)。
   (3) 審查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百元計)。
   (4) 印刷費。
   (5) 專家諮詢費。
   (6) 專家諮詢交通費。
   (7) 資料蒐集費(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8) 健保補充保費。
(三) 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1、依每園參與班級數補助,三班以下(含三班)補助新臺幣十三萬元
     至新臺幣十五萬元,三班以上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至新臺幣十八萬
     元。
 2、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七百元,圖片使用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
   (2) 教材教具(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3) 設備費: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上限新臺幣一萬元)。
   (4) 專家諮詢費: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但不可替代
        教保服務人員教學(上限新臺幣五萬元)。(請於計畫呈現專長
        人士經歷,以閩南語專家學者或受過師資培訓者優先,有相關學
        歷證照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二千元,餘則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
   (5) 代課費:參與本計畫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案團隊辦理之外埠參
        訪、師資培訓及工作坊,需聘請代理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之費用,
        人員配置請園方妥善規劃(每班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勿同時參訪)。
   (6) 代課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7) 健保補充保費。
   (8) 辦理閩南語成果發表相關活動事項費用。
   (9) 印刷費。
   (10) 雜支(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11) 認證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明資料;幼兒
          園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指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
          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12) 差旅費:於上述經費支用項目外另計,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上限新臺幣十八萬元。
 3、為提升辦理成效,全園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園參加者或全園總班級
     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者、園內有意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
     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幼兒園,優先錄取。
(四) 第一款及第三款申請語言類別倘為閩南語者,僅能擇一申請。
(五) 前三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如附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
     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 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 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
     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 各幼兒園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生活環
     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將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
     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 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六) 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幼兒園及中心,其整體課程至少百分之
     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閩南語,採鼓勵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園及中心應
     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
     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審查各幼兒園及中心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
     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
     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 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之申請,各幼兒園及中心應於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三),並報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服務人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各幼兒園及中心申請服務人員報名費之
     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如附件四)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 有意願申請研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
     畫(格式如附件五),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四) 有意願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或推薦
     轄內有意願且條件符合之幼兒園提報申請,申請計畫(如附件六),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
     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各幼兒園及中心,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個月內(次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
     行。
(四) 各項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相關紙本及電子檔,項目如下:
 1、本土語言:提供實施計畫、活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效評估。
 2、在地文化:提供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3、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提供成果報告,需含實施計畫、授權書、活動歷
     程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傳送十五分鐘成果影片至指定網頁分享(可
     參考附件八)。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 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經
     費之參據。
 
八、注意事項:
(一)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 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幼兒園須配合事項:
 1、各園需由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人員應配合參與專業團
     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課程進修活動。
 2、配合本部國教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供資料
     ,並於每月傳送一次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以協助進行成效
     評估。
(三) 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作業原則補助
     所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 依本作業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幼兒園或中心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
     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