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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新住民子女教育
    發展五年中程計畫,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
    以發揮新住民子女跨國文化之成長優勢,拓展多元語言學習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辦理下列各款新住民國際交流,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新住民子女國際文化參訪活動:以新住民子女榮獲總統教育獎
       (含初審通過者)、參加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辦新住
        民語文競賽獲獎或具新住民語言能力認證者為優先,每一參訪
        活動新住民子女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來臺國際文化交流:學校邀請該校新住民子女學生之就讀東南亞
        高中職或國中教育階段旁系血親學生來臺文化體驗及交流。
    (三)校際互訪:學校與東南亞學校邀約互訪,以促進雙邊文化交流,
        每次互訪新住民子女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要點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
五、本署得因政策需要遴選學校績優教育人員組團進行教育交流、文化考
    察其他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相關經費由本署專案核定。
六、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新住民子女國際文化參訪活動:每團十二至十八人,行程以五至
        七天為原則;每滿五位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
        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萬元,每年至
        多補助十案。
    (二)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每團十二至十八人,行程以五至七天為原則;
        每滿五位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幣
        三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萬元,每年至多補助十案。
    (三)校際互訪:每團至少十二人,行程以五至七天為原則;每滿五位
        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七萬元,每年至多補助十案。
七、每校每年度以申請本要點一案為限;每一學生在學期間,以接受一次
    補助為限。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各該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申
    請截止日前,送本署。
九、學校得採辦理跨校合作,申請同一補助項目,但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
    集學校,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
十、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
    校。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
      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二、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
      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
      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三、同一性質計畫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接受補         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請領       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