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新住民子女教育
發展五年中程計畫,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
以發揮新住民子女跨國文化之成長優勢,拓展多元語言學習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辦理下列各款新住民國際交流,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新住民子女國際文化參訪活動:以新住民子女榮獲總統教育獎
(含初審通過者)、參加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辦新住
民語文競賽獲獎或具新住民語言能力認證者為優先,每一參訪
活動新住民子女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二)來臺國際文化交流:學校邀請該校新住民子女學生之就讀東南亞
高中職或國中教育階段旁系血親學生來臺文化體驗及交流。
(三)校際互訪:學校與東南亞學校邀約互訪,以促進雙邊文化交流,
每次互訪新住民子女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要點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
五、本署得因政策需要遴選學校績優教育人員組團進行教育交流、文化考
察其他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相關經費由本署專案核定。
六、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新住民子女國際文化參訪活動:每團十二至十八人,行程以五至
七天為原則;每滿五位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
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萬元,每年至
多補助十案。
(二)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每團十二至十八人,行程以五至七天為原則;
每滿五位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幣
三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四萬元,每年至多補助十案。
(三)校際互訪:每團至少十二人,行程以五至七天為原則;每滿五位
學生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七萬元,每年至多補助十案。
七、每校每年度以申請本要點一案為限;每一學生在學期間,以接受一次
補助為限。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各該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申
請截止日前,送本署。
九、學校得採辦理跨校合作,申請同一補助項目,但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
集學校,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
十、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
校。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
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二、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
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
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三、同一性質計畫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接受補 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請領 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