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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1973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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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以發揮新住民子女跨國文化之成長優勢,拓展
  多元語言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有新住民子女身分學生(以下簡稱新住民子女學生
  )就讀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自行或共同辦理下列各款新住民子女學生國際交流活動之一者,
  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  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邀請就讀於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且
     為新住民子女學生之旁系親屬,來臺進行文化體驗及交流;每
     一活動,其旁系親屬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二)  校際互訪:學校與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邀約互訪,促進雙邊文
     化交流;每次互訪,新住民子女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四、除前點二款情形外,本署並得遴選優秀新住民子女學生及學校績優教
  育人員組團,或邀請東南亞各國學校,進行教育交流、文化考察及其
  他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相關經費由本署專案核定。

五、依本要點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
  寨、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

 

六、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1、每團十二人至十八人,行程以五日至七日為原則;學生每
滿五人,配置隨隊輔導教師一人,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萬元。

2、每案得編列行政業務費,支應當地協助聯繫、集合師生所
需之住宿、交通、當地隨團通譯人員及其他相關費用,至
多補助三萬元。

3、每案最高補助五十七萬元,每年最高補助十案。

(二)校際互訪:

1、出團學校及來訪學校每團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至多補助二
十四人;其行程以五日至七日為原則。

2、學生每五人配置隨隊輔導教師一人,新住民子女學生及教
師每人最高補助三萬元,一般學生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3、來訪學校,其教師及學生每人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4、出團學校與來訪學校組團,以一案計;每案最高補助一百
萬元。出國學校為離島學校或來訪學校至離島學校參訪,
其行程必須在本島轉機者,離島至本島之交通費依實際需
要數額另予以補助。

(三)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與前點所列國家之學校進行視訊交流,另
補助每案最高六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講座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印
刷費、雜支、膳費。

2、雜支不得超過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

(四)學校得採跨校合作,並協調其中一校為召集學校;採跨校
合作方式申請者,優先給予補助。



七、每校每年度以申請本要點一案為原則;每一學生在學期間,以接受一
  次補助為原則。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並彙整後,各該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申請截止日前送
  本署。

九、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
  校。

十、本要點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全額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
   送成果報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
   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二、同一性質計畫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接受補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請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