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以發揮新住民子女跨國文化之成長優勢,拓展
多元語言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有新住民子女身分學生(以下簡稱新住民子女學生
)就讀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自行或共同辦理下列各款新住民子女學生國際交流活動之一者,
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 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邀請就讀於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且
為新住民子女學生之旁系親屬,來臺進行文化體驗及交流;每
一活動,其旁系親屬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二) 校際互訪:學校與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邀約互訪,促進雙邊文
化交流;每次互訪,新住民子女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四、除前點二款情形外,本署並得遴選優秀新住民子女學生及學校績優教
育人員組團,或邀請東南亞各國學校,進行教育交流、文化考察及其
他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相關經費由本署專案核定。
五、依本要點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
寨、緬甸、馬來西亞為優先。
六、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1、每團十二人至十八人,行程以五日至七日為原則;學生每
滿五人,配置隨隊輔導教師一人,每位師生至多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萬元。
2、每案得編列行政業務費,支應當地協助聯繫、集合師生所
需之住宿、交通、當地隨團通譯人員及其他相關費用,至
多補助三萬元。
3、每案最高補助五十七萬元,每年最高補助十案。
(二)校際互訪:
1、出團學校及來訪學校每團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至多補助二
十四人;其行程以五日至七日為原則。
2、學生每五人配置隨隊輔導教師一人,新住民子女學生及教
師每人最高補助三萬元,一般學生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3、來訪學校,其教師及學生每人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4、出團學校與來訪學校組團,以一案計;每案最高補助一百
萬元。出國學校為離島學校或來訪學校至離島學校參訪,
其行程必須在本島轉機者,離島至本島之交通費依實際需
要數額另予以補助。
(三)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與前點所列國家之學校進行視訊交流,另
補助每案最高六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講座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印
刷費、雜支、膳費。
2、雜支不得超過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
(四)學校得採跨校合作,並協調其中一校為召集學校;採跨校
合作方式申請者,優先給予補助。
七、每校每年度以申請本要點一案為原則;每一學生在學期間,以接受一
次補助為原則。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並彙整後,各該主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申請截止日前送
本署。
九、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
校。
十、本要點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全額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
送成果報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
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二、同一性質計畫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接受補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請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