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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賽會時間,包含運動賽會之比賽期間及賽前集訓期間。
本辦法所稱國內賽會,指全國性、地方性、特定對象及選手所屬單位內部
之單項運動競賽或綜合性運動會。

3

具下列國際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
加國際或國內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國際賽會;各國際賽
會時間重疊者,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參加比賽: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東亞運動會。
五、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六、世界單項運動錦標 () 賽或公開賽。
七、亞洲單項運動錦標 () 賽或公開賽。
八、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九、世界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 賽。
十、亞洲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 賽。
十一、亞洲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賽與前項賽會時間重疊時,選手應參加之比賽,由全
國單項運動協會評估後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國家運動
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審查,並報請體委會核定後定之,不
受前項各款順序之限制。

4

國際性邀訪比賽與國內賽會之賽會時間重疊時,由選手所屬組隊單位自行
決定參加之賽會;組隊參賽之單位不同時,由各組隊單位協商定之。

5

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之組訓及參賽事宜,由與各該相關國際賽會具直接關
係之全國性運動組織負責。

6

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
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舉辦國內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
前項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排完成,並公布上網。

7

選手未依第三條之規定參加國際賽會者,相關全國性運動組織得依組織規
定予以議處。

8

全國性運動組織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停止其年度經費補助

9

學校運動團隊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函請其所屬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處。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