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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激勵在職青年進修,培養優秀技術人才,
    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指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
    校。


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與公民營企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機構)申請合辦
    員工進修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就原有師資、設備,辦理進修教育;
      其與企業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但有特殊情形專案報本部會
      勘,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員工進修班,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專案陳報實施計畫申請之,
      逾期不受理;其申請經本部派員勘查,符合規定而准予辦理者,應
      與企業機構簽訂合約,並報本部備查。續辦員工進修班者,應檢附
      辦理績效報告書,並專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另訂合約。
(三)辦理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學校核定班數合計之總班數,不得超過原
      屬學校同類科班總班數。
(四)上課地點,以在學校為原則。但企業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者,得
      於企業上課。
(五)上課時間,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後,可配合企業機構工作時
      間作適當調整。但不得減少授課時數。
(六)師資應就原屬學校及進修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調兼之。
(七)學生應以合辦員工進修班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其入學資格及方式
      ,依學校招生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辦理。
(八)員工進修班之收費,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辦理。
(九)教師兼課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支給。
(十)員工進修班學生學籍管理及成績考查,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有關規
      定辦理。


四、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限,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修業規定辦理。


五、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六、學生在校學習及活動時間,由學校指派教師負責管理,在企業機構學
    習及工作時間由企業機構指派專人管理。


七、學籍管理不善或學生上課出席率抽查未達標準之學校,不得續辦員工
    進修班。


八、員工進修班上課方式,應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辦理,不得以輪調式
    建教合作班方式授課。


九、每學年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其績效良好者,予以表揚,
    績效不良者,予以輔導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