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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與企業機構合辦員工進修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4733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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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在職人員進修,培養優秀技術人才,
  提高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學校與企業機構申請合辦員工進修班者,其與企業之距離,不得超過
  三十公里。但有特殊情形,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學校之執行單位為學校進修部。

四、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學習評量,應依學校進修部有
  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每年七月五日前,檢附實施計畫(曾辦理員工進修班者,並
  應檢附辦理績效報告書),向本部申請辦理員工進修班,逾期不予受
  理。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員工進修班數與進修部核定班數合計之總班數,不得超過學校同群
   科班總班數。
 (二)上課地點,以在學校為原則。但企業機構能提供上課及實習場所,
   經學校評估通過者,得於企業機構上課,由學校安排教師協助輔導
   ;企業機構並應指派專人管理。
 (三)上課時間,由學校與企業機構雙方協議訂定。但不得減少課程時數
   。
 (四)上課方式,比照學校進修部辦理,並不得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方式
   授課。
 (五)師資應就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調兼,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
   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鐘點費。
  前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如附表。

六、經本部核准辦理員工進修班之學校,應與企業機構簽訂契約,並報本
  部備查。

七、員工進修班,以招收合辦企業機構之員工為限;其入學及轉入學資格
  及方式,依學校招生規定辦理。

八、員工進修班之收費,比照學校進修部收費標準辦理。

九、員工進修班學生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十、本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輔導訪視
  小組,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並得作為核准續辦
  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