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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運動會舉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辦理。
 
 
二、宗旨:各級學校運動會以落實體育教學與活動、發掘運動人才、倡導正
          當休閒、提升學校運動風氣,養成終生運動習慣為宗旨。
 
 
三、名稱:(全銜)○○學年度運動會。
 
 
四、組織:各級學校得依運動會舉辦規模及學校資源,視實際需要成立下列
          組織
(一)大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會長由校長
      擔任。
(二)籌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
      員由大會會長兼任之。
(三)審判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工作小組──依工作性質及需要成立行政、競賽紀錄、裁判、場地器
      材等各工作小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或二人,組員若干人,
      分掌學校運動會工作事宜。
 
五、舉辦時間:
  除可配合各級學校校慶活動舉辦外,應注意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季節性。
 
 
六、舉辦種類:
(一)體育正課教學項目或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運動種類及項目。
(二)競技與非競技性運動種類或趣味競賽。
(三)民俗技藝、國術、舞蹈、啦啦隊、大會舞或大會操等表演活動。
(四)學校得配合運動會設計相關表演或成果展覽。
(五)其他經籌備會議決之相關活動。
 
 
七、舉辦方式:
(一)學校運動會宜結合社區團體及配合社會資源辦理,日期一至二天。
(二)為擴大學生參與,運動會各工作小組人員得商請學生擔任之,或運動
     會委由學生籌辦,教師擔任指導,以培養學生體育行政才能。
 
 
八、附則:
(一)經費:舉辦學校運動會應納入年度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
(二)運動會結束時應召開檢討會,運動會成果應適時公布,並列入移交,
      對協助推動有關人員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