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
稅,補助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本署辦理課稅配套措施編列之預算數。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費差額:
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二) 教保費:
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鄕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
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費由本要點經費就其
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
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一
千元。
2、私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
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費差額新臺幣
一千元。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
理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
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
報表,報送本署。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
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
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兒園:
(1)私立幼兒園每年分二次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2)各私立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領清冊(逐一
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
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資料。
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其由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證明。
(二) 審查:
1、公立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規定期限內,將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報本署
核定經費。
2、私立幼兒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檢送之申請資料,於
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本署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理。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兒園: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預估額度撥付一月至七月
之經費;第二期撥付八月至十二月之經費。
2、私立幼兒園:
(1)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結果撥付
當年度一月至七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第二期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第一期審核結果預撥當年度八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差額
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一月至七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應
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受領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八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差額及
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完成各幼兒園之申請資
料,並報本署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一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2、私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本署
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署。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
視。
十、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或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
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是否落實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
有因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及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