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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學生向上,
    藉工讀機會除提供經濟協助,並培養積極進取的工作態度及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國立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
    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性評量達學校自定之基準者。
 
三、學校申請與審核:
(一) 學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小組,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工讀實施要
     點及負責工讀制度之規劃及審查。
(二) 本署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比率核撥補助金。
(三) 國立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高級中等學校則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給予百分之九十補助。
 
四、學生工讀待遇:
(一) 工讀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
(二) 工讀金依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學校定
     之;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五、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內之勞
    務性工作等,並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本署函知學校申請後,由學校檢具申請表及學校制定之實
    施要點,函送本署申請。
 
七、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書:學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
    定,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函送本署辦理經費
    核銷及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