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發學生向上,
藉工讀機會除提供經濟協助,並培養積極進取的工作態度及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國立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
生,家境清寒且其學期學業成績及德性評量達學校自定之基準者。
三、學校申請與審核:
(一) 學校應成立工讀獎助金審查小組,依本要點之規定訂定工讀實施要
點及負責工讀制度之規劃及審查。
(二) 本署依學校在籍學生總人數訂定比率核撥補助金。
(三) 國立改隸為直轄市立後三年內高級中等學校則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給予百分之九十補助。
四、學生工讀待遇:
(一) 工讀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一般工讀生之待遇。
(二) 工讀金依每月實際工讀時數核發,工讀時數及工讀內容,由學校定
之;其工讀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五、工讀範圍:學校各單位之臨時性工作,特定之專長性工作、校內之勞
務性工作等,並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本署函知學校申請後,由學校檢具申請表及學校制定之實
施要點,函送本署申請。
七、經費核銷與成果報告書:學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
定,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函送本署辦理經費
核銷及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