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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 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
         以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
         ,及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
         程研討與教學實作。
    (二) 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
         動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 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人權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等),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培養相關素養
         ,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各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及大
         專校院)。
    (二) 國內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
         不包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升教師教學
         知能、學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等相關事項者。

四、實施原則:

  (一) 多元化原則:參照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

  質,多元探究、發展實施方式。

  (二) 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與評鑑能

  力,以提升教師參與課程發展之品質。

  (三) 對話機制原則:所有研習進修、講座指導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

  行,以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進入教育現場中使

  用。

  (四) 資源統整原則:整合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各社區及

  教師個人之資源,分層負責積極推動國民教育課程知能研習及課程實

  施。

五、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六、涵蓋領域與實施方式:
    (一) 本要點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學習領域與重大議題,尤重提升各項
         基本能力及國民素養。
    (二) 辦理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之教學活動:各類提升國民中
         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之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
         等教學活動。
    (三)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推廣活動:針對國民教育課程辦理教師及家長
         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
         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補助印
         製課程宣導資料等。
    (四) 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事項、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等。

七、申請方式:

  (一) 程序:

  1、 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申請表、團體立案證

  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一式三份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每一單位(團體)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實施

  計畫為原則。

  2、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資料不全經限期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二) 期限:申請公文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報本部,為免影響經費撥

  付及核銷作業,每年十二月十日後之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八、 審查程序:各申請案先交由本署相關單位,依業務權責分工進行審查

  後,並視需要提送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進行審查,經彙齊前揭審核意

  見後,依本署行政程序核定執行。

 

九、經費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
         餘第三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二)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三) 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 補助對象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2) 外聘與補助對象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
    (3)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 國外聘請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每場新臺幣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4、誤餐費:每人新臺幣八十元。
     5、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報本署核結,
         完成結案。
    (二) 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
         期次數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收代付
         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三) 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四) 申請案經核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
         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其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
         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五) 如為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應檢具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
         原始憑證及繳回計畫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