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
知能,以提升整體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
〈三〉師資培育大學。
四、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編列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年度預算事項。
2.規劃並積極推動教師進修各類研習活動。
3.提供教師進修資訊等相關諮詢服務。
4.參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相關運作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5.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6.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之執行。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
1.推動網站相關之網路管理、應用、系統維護、資訊服務相關建置
及技術等業務。
2.規劃整體網站運作暢通、使用流量統計分析、使用情形問卷調查
等,以提升網站使用品質及服務。
3.辦理網站宣導、技術教育訓練等活動、建置資源分享區等單元項
目、編撰電子報。
4.配合執行各項教師專業發展政策業務,例如規劃調查教師在職進
修需求等。
5.每半年召集主持會議及彙整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統計相關報表。
6.協助縣市落實教師進修時數、課程資訊通報及每月教師在職進修
統計相關報表等有關業務。
7.提供服務全國有關單位使用網站所需之業務處理及技術諮詢。
8.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9.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三〉師資培育大學:
1.受補助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無償公
布掛載、設置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以擴充豐富網站內教師
進修資源。
2.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推動教師在職進修
網路學習功能。
3.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方式:全額補助。但直轄市政府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基本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推動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所需
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1) 教學設備汰換更新。
(2) 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3) 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4) 視聽設備。
(5) 空間改善。
(6) 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2.補助基準:依本要點補助縣市之額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
並參考下列指標酌予增減:
(1) 縣市教師人數。
(2) 縣市自編預算數。
(3) 縣市提報之計畫內容及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
(4) 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5) 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3.競爭性需求補助:為鼓勵縣市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及配合本部相關
政策,符合下列資格,得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1) 前一年該縣市教師平均進修時數為全國前五名。
(2) 該縣市教師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之比例。
(3) 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例如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提供師資培育
公費生名額等。
〈三〉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
1.補助範圍:
(1) 維運網站相關資訊服務措施,或需建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
之軟硬體。
(2) 辦理網站宣導、研討、技術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等活動。
(3) 提供縣市及各級學校、教師等相關單位諮詢服務及使用者相
關疑義信箱回覆。
(4) 辦理網站每月電子報、教師在職進修統計年報及相關報表編
撰。
(5) 配合本部規劃及執行各項教師進修政策業務所需,例如辦理
教師在職進修需求之問卷調查、座談會等。
2.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四〉師資培育大學:
1.補助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
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
,本部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額度。
2.補助項目:業務費及雜支,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作業:
〈一〉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如
附件一)、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該年度
擬辦理教師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空間地點及擬採購設備放置地
點之配置平面圖,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2.縣市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同時提報逐年申
請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使用年限及購
置年份。
3.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地點如有異動,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
明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將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目列財產
清冊移交。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中心者,應於提出
工作計畫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及年度工作執行
成效報告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師資培育大學:
1.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檢具各申請案申
請書(如附件三)及創用CC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一式三份,
向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案規劃採計之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並不得少於三小
時。
3.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須製作
成符合SCORM 1.2標準(Sharable Content Object Reference
Model) 共享元件參照模式檔案,並連同申請書上傳全國教師在
職進修網站。
4.完成前三目事項,始完備申請程序;未完備者,經通知起七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予以退件。
七、審查方式:
〈一〉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由本部統一辦理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及需
求項目之優先順序。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
依補助範圍、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三〉師資培育大學: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聘請二位至三位學者專家
進行審查;如有需進一步討論之申請案,則提交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
〈四〉本部於審查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及實地訪視。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
方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
規定,於請款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2.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採購
,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附招標、採購契約文件、採購明細表
、採購項目配置平面圖及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3.縣市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一式二份、驗收紀錄影
本及收支結算表各一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結案;其原始憑證應予
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
1.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採購明細表、收支結算表各一份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
予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2.工作計畫執行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執行不實者
,應限期改善,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3.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師資培育大學: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一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
核。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縣市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送成果報告(包
括年度教師研習辦理場次、參加對象、人數等量化數據、驗收紀
錄影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照片)。
2.本部補助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縣市應列財產清冊,妥
善管理。
3.縣市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提出工作計畫向本部申請
;其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避免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縣市執行績效列入下
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4.縣市應確實將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
〈二〉負責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之師資培育大學:
1.受補助單位應將網站使用情形、應配合辦理事項及工作計畫執行
情形等彙編為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
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2.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訪視
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報本部說明。
〈三〉師資培育大學:
1.受補助單位應將使用情形、人數及學員意見回饋等彙編為成果報
告。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
依據。
2.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四〉工作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或
評鑑。
〈五〉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獎勵相關人
員。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縣市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應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二〉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維修經費。
〈三〉受補助所產生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講
義、教材或軟體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在教育利用範圍
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進修研習之用。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
1.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製作及
使用,應符合相關著作權法或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定。
2.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為授予學分者,應
另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已公開於其他網站者,
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