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內政部90年11月1日台90內役字字第9002195號函「有關替代役役男分發至離、外島地區服勤,其休假之交通費補助,函請依行政院主計處函釋轉知服勤單位辦理」。
(二)行政院台(90)內字第039149號函覆略以:「所須經費,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各用人機關自行在各該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核實列支…」訂定之。
二、目的:
(一)明確規範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費補助,俾維役男權益。
(二)利用春節前以部長名義發放年節獎勵金,慰勉離外島地區役男辛勞,並增進其工作向心與服務熱誠,。
三、補助對象:
(一)休假交通補助費:
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其戶籍地為台灣本島,分發至離、外島地區(金門、馬祖、澎湖列嶼,蘭嶼、綠島、琉球等)服勤者。
(二)春節獎勵金:
分發至離、外島地區暨海外台北學校服勤之教育服務役役男。
四、補助原則:
(一)休假交通補助費:
1.凡服勤滿三個月,得補助休假往返所需,機、船(經濟艙、座)軍人優惠票價之半額,若該通路無軍人優惠價,則以一般旅客票價計之,惟役期內最多以補助七次為限。
2.本休假交通費之補助計算,以役男服勤處所最近之機場、港口至其戶籍地最近之機場、港口為限(其他陸上交通費不予列計);因故需更改起迄機場、港口時,應檢具相關證明。
3.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補助費依公告票價基準補助。
4.春節獎勵金:以部長名義發放春節獎勵金,每人2千元計算。
五、補助成效考核:
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休假交通補助費及春節獎勵金,須專款專用,本部將於年度定期及不定期督考察查是項補助經費發放情形,相關縣市政府及校外會經費代管學校,應備妥役男請領資料(機票)俾供查核。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離、外島地區教育服務役役男春節獎勵金,配合部、次長行程發放或由當地本部聯絡處督導代表發放,並須於春節前發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