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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私立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改善各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宿舍生活環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 
    ,特辦理私立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

二  申貸條件 
 (一) 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其按時報備有案者。 
 (二) 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制度者。 
 (三)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內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 
      會計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四) 具有興建學生宿舍所需土地之所有權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 
      並自九十年七月四日以後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

三  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 各私立大專校院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由董事會及 
      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左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2 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 
        地之契約文件影印本、建造執照及資金來源說明。 
      3 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4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5 貸款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及貸款償還計畫。 
 (二) 本貸款經教育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 
      後,檢同契約副本報教育部備查。

四、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各私立大專校院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不得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 
      條規定,將教學相關建築物設定負擔。 
(二)各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核定同意補助後,需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 
      貸,逾期不起貸視為放棄,不得申請展延。 
(三)各私立大專校院申貸本項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 
      利息之年期,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貸款期限最長 
      二十年,按期付息,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一年,本金自第五年至第 
      二十年每年分二期(三月、十月)攤還。 
(四)利息負擔:利息由教育部補助百分之五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五十, 
      最高補助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其餘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一億元部分之利息,由學校全額負擔。 
(五)興建用途: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貸款興建之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由 
      各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各校經核准貸款者,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 
      不得變更。

五  經教育部核准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不得於補助利息期間變更使用用 
    途,違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該學生宿舍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應追繳 
    所補助之經費。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七  教育部為審核各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計畫,得送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 
    員會議進行評核,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學校簡報及說明。

八  教育部得於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實地訪 
    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如成效不佳將列入私校行政考核之參考 
    ,並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九  各校九十年七月四日前已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而尚未完工者,得 
    檢具建造執照及預定完工之證明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