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改善各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宿舍生活環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
,特辦理私立大專校院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補助。
二 申貸條件
(一) 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其按時報備有案者。
(二) 董事會及學校各項措施均合規定,且已建立健全之人事制度者。
(三)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內其經費收支能切實依照預算執行,
會計簿籍完備,收支登記詳實,經查核屬實者。
(四) 具有興建學生宿舍所需土地之所有權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
並自九十年七月四日以後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
三 申貸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 各私立大專校院合於第二點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表,由董事會及
學校共同簽署,並檢附左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2 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
地之契約文件影印本、建造執照及資金來源說明。
3 董事會通過申請貸款之議決紀錄。
4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5 貸款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及貸款償還計畫。
(二) 本貸款經教育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
後,檢同契約副本報教育部備查。
四、申貸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各私立大專校院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不得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
條規定,將教學相關建築物設定負擔。
(二)各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核定同意補助後,需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
貸,逾期不起貸視為放棄,不得申請展延。
(三)各私立大專校院申貸本項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
利息之年期,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貸款期限最長
二十年,按期付息,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一年,本金自第五年至第
二十年每年分二期(三月、十月)攤還。
(四)利息負擔:利息由教育部補助百分之五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五十,
最高補助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其餘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一億元部分之利息,由學校全額負擔。
(五)興建用途: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貸款興建之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由
各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各校經核准貸款者,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
不得變更。
五 經教育部核准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不得於補助利息期間變更使用用
途,違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該學生宿舍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應追繳
所補助之經費。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七 教育部為審核各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計畫,得送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
員會議進行評核,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學校簡報及說明。
八 教育部得於補助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實地訪
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如成效不佳將列入私校行政考核之參考
,並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九 各校九十年七月四日前已取得學生宿舍之建造執照而尚未完工者,得
檢具建造執照及預定完工之證明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