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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推動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力供給方案
    」及「產業人力套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填補國內現階段產業發展所需人力之缺口,有效支援國內產業投入
    研發創新,提昇國內產業競爭力,特推動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
    專班(以下簡稱本班),期於九十六年度至九十八年度增補四千八百
    名碩士層級之產業研發人力。


三、本班設置領域,以國內產業研發人力供給不足之電資(包括電子、電
    機、電控、電信、資工及光電等)、材料、物理、精密機械等科技領
    域及傳統產業領域(包括金屬、運輸工具、電器及民生化工等)為主
    。


四、大學校院申請設置本班之條件為設有與前點規定相關之研究所,其相
    關資源條件齊備,且辦理成效良好者。


五、本班之課程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課程之內容應強調實作性能力之培養,並切合產業之需求,課程規
      劃可邀請相關合作之企業共同參與。
 (二) 可採密集式課程設計,除日間開課外,亦可兼採夜間、假日及寒暑
      假期間開課。
 (三) 實作性之課程可聘請產業技術專家擔任授課,國立學校亦可在校務
      基金自籌經費許可範圍內聘任編制外約聘教師,以應開課之需求。


六、本班修業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七、本班之招生方式及名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採單獨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兩次招生,並採公開招生方
      式。
 (二) 每班招生之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不計入本部總量管制之限
      制。
 (三) 招生對象為第三點規定之科系及相關系所畢業生,試辦期間男性限
      免服兵役義務或役畢者,並視試辦情形再予檢討。
 (四) 本班學生應為全時學生,不得以在職專班模式進行招生。


八、本班畢業論文主題應盡量配合第三點規定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九、本班設置所需經費,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外,由經濟部按實際入學人
    數,以定額方式補助,補助經費之撥付原則,依該部規定辦理;其不
    足部分,由合作企業負擔之。
    本班學生學雜費依照國立大學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之;其有適用學
    雜費減免及優待者,其減免及優待之經費,由經濟部與合作企業協議
    分攤之。


十、本班之開辦計畫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研擬,除函報本部外,並送請經
    濟部專案辦公室彙整後,提送經濟部會同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
    審查之。執行內容應與計畫精神或與核定招生內容性質符合,另鑑於
    大學招生之公平性,本班錄取合作企業員工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學校及
    企業,將不予通過或酌減名額。


十一、本班之招生應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擬訂
      其公開招生辦法,併同開辦計畫報核,且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
      則辦理招生事宜。


十二、透過本班開設之合作過程,可作為學校調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課程
      之參考,及強化產學合作之基礎。


十三、本班每年招生總額以一千六百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
      形增減之。


十四、合作之企業應承諾雇用本班畢業學生七成以上。


十五、學校應與經濟部專案辦公室簽訂「補助款契約書」,經濟部專案辦
      公室得定期辦理座談及訪視追蹤查核;本部得視開班學校辦理成效
      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作為每年核定開班之審核依據或給予學校相
      關行政處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