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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本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
        法人)之業務推展績效,加強輔導其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時間:每年五月至八月。(評鑑上年度)

三、評鑑對象:各教育法人。

四、評鑑項目:

(一)會務:包括組織及設施、行政事務二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二)財務:基金管理運用情形、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及經費收支狀況,占百分之三十。

(三)業務:包括依捐助章程所辦理之推廣教育、獎助或補助業務、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參加與目的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會議、編印書刊或其他教育事務等,瞭解預算與執行績效之契合度,占百分之四十。

五、評鑑資料送達時間:

各教育法人(含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教育法人)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列評鑑資料以掛號寄達本部函示指定之地點:

(一)「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如附件)二份(含相關證明資料各一份)。

(二)捐助章程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

 

六、評鑑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各基金會對其設立宗旨及任務之績效,進行自我評鑑,填具評鑑資料「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

(二)訪視評鑑:就評列「待改進」者,擇選急需赴會訪視之教育法人進行實地訪視,以查核並驗證書面自我評鑑結果,瞭解其運作之困難,作為協助解決之依據。

(三)追蹤評鑑:對於評列為「待改進」者或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切實輔導改進,以發揮評鑑功能。

七、評鑑程序:

(一)由本部將「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表」寄送各教育法人據實詳填後,連同相關證明資料寄回本部指定之地點。

(二)由本部先行初審,繼由評鑑委員會進行決審,評鑑方式如下:

1、初審:由本部依各教育法人所提報之自我評鑑等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意見,提報決審評鑑委員會。

2、決審:由本部邀請熟諳業務與會計專業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委員會,並由本部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主持決審評鑑會議,就初審結果進行決審,並決定評鑑結果。

3、申復: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通知寄達後十四日內,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復,本部於一個月內召集會議進行複審。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等第:

(一)績優:經評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績優」。

(二)合格:經評定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為「合格」。

(三)待改進:經評定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列為「待改進」。

 

九、獎懲標準:

(一)獎勵:評列「績優」者,由本部致函嘉勉,並公告周知,另得由本部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擇選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團體甄選或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二)糾正與懲處:評列為「待改進」及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由本部依改進項目予以糾正,並限期予以輔導改進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1、未依規定填報「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自我評鑑評分表」者。

2、未依規定將年度各項資料提董事會審核並報本部備

查者;或年度報部資料不完備者。

3、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議者。

4、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或未報本部核備者。

5、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者。

6、年度經費虧絀超過決算收入百分之二十者(但有累積結餘可運用者不在此限)。

7、會務及業務推展違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益情事者。

十、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