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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源與學校藝文師資,深化學校本位藝
      術與人文課程推展,提升藝術與人文教學品質。
(二)強化藝術欣賞與創作體驗教學,增進學生藝術欣賞及創作能力,進
      而涵養藝術人口,豐富其生活與心靈。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四、補助範圍:
(一)視覺藝術類:包括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法、
      建築與電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及創作。
(二)音樂類:包括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樂)
      及聲樂(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
(三)表演藝術類:觀察、想像、模仿與創意等肢體及聲音之表達,包括
      舞蹈(現代舞、古典舞、創作性舞蹈、兒童歌舞等)、戲劇(中外
      劇作、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話劇、默劇等
      )及民俗雜技等。
(四)其他類:包括作家(含編導者)藝術與科技結合之各類創作表現及
      鑑賞,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五、補助原則:
(一)課程優先原則:依在地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優先發展、深化學校
      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及教學。
(二)專業成長原則:借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藝術
      欣賞及創作風氣,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
(三)資源整合原則: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師資
      教學優勢共同推展,以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四)普遍務實原則:結合課程及教學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普遍受惠為
      原則,避免華而不實之大型活動。
(五)教育專業原則:事前應評估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對學生之教育影
      響,避免特殊舉止、服儀、負向語言及宗教因素等情形。
(六)永續發展原則:校園營造或藝術創作之進行,應考量校園永續發展
      原則,不應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六、組織分工:
(一)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就縣市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縣市執行。
      2.公布輔導小組名單提供縣市參考,並應縣市邀請參與學校計畫審
        查,與主動安排至縣市及學校輔導訪視。
      3.提供大專校院開設藝文類科服務學習課程獲本部補助學校名單,
        供縣市國民中小學安排運用,以協助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縣市應成立推動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縣市文
        化局主管單位、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輔導小組、學者專家
        及相關人員組成,共同規劃或研商,規劃全縣市之推動計畫。
      2.訂定審查作業規定:訂定學校申請充實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計畫
        之審查作業規定,並辦理說明會、受理所屬學校申請,並邀請本
        部輔導小組學者專家至少 2  位,參與審查作業。
      3.提供資訊:協請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嚴謹審核,建立優質藝術
        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料庫等相關資訊供各校查詢,並適時提供必
        要之協助。
      4.督導執行: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各校辦理成
        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分享;各校辦理成效除列入是否
        繼續補助之重要參考外,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
        良應追蹤輔導。
(三)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工作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藝術與人文課程師資,以及具藝
        術專長家長代表組成工作小組,並研擬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
        體協助教學之實施計畫。
      2.擬訂計畫:申辦學校應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計畫內容應將國教
        輔導團及協助輔導合作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列入,並敘明教
        學型態之實施方式。
      3.審核及評估:審核協助輔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專業資歷(
        包括其創作作品、具體成果、展演活動等)、工作經驗、教育理
        念、身心健康狀況及人格特質等,並評估其所辦理過之活動效益
        ,以符合學校所需。
      4.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邀請、聯繫及接待相關事宜。經工
        作小組審核通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由學校發函聘任之。
      5.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期間之活動及師生交流行程
        規劃安排。
      6.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辦理成效,依計畫目標加強評
        估,作為是否繼續合作之依據。


七、辦理方式:
  配合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之實施,除由學校主動徵求邀請外,亦
    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
    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合作方式,以學年度為規劃辦理週期,
    申辦學校(或聯合數校)就補助範圍得依需求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邀請不定期專題演講、創作展示及表演教學。
(二)每月或每週定期到校進行教學指導。
(三)學校提供藝術家場地進行創作教學指導,期程由學校與藝術家協定
      。
(四)其他型式之駐校指導或藝術教育活動。


八、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之工
    作內容:
(一)協助校內藝術與人文師資,研發跨領域整合型「藝術與人文」課程
      計畫。
(二)實施藝術教學活動,以演講、表演、作品展示等方式,加強學生藝
      術欣賞與創作能力。
(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提供學習經驗,以促進學生之藝術學習興趣。
(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提昇教師之藝術教學技能與課程品質。
(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與推廣活動,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
(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提供藝術資訊,培養學生藝術人文涵養。
(七)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九、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縣市總額:
      1.計算方式:本部補助每一縣市之基本數為新臺幣六十萬元,另加
        上本部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每校
        以新臺幣六萬元計算。
      2.本案補助基本數及額度得依本部會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並參考各縣市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程度、辦理績效,以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
(二)縣市整體推動計畫方面:
      1.計畫內容應涵蓋宣導說明(協助輔導)、審查作業、輔導訪視、
        觀摩分享(或成果發表)等,以確保計畫執行能發揮預期效益。
      2.縣市整體推動計畫應詳列經費明細表,經費額度以各縣市補助經
        費總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申辦學校補助金額:
      1.本案原則上以各縣市偏遠、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位處離島,且
        有辦理意願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對象;補助非偏遠學校者,以負責
        縣市整體計畫推動者為限,且其補助校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以
        百分之十計算,不足一校者,以一校計)。
      2.各申辦學校,由縣市分配補助每校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
        則。
(四)經費編列基準:申辦學校應依實施內容及其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補助項目
      1.外聘師資鐘點及出席費。
      2.教材及教具費。
      3.考察研究及差旅費。
      4.支付教學用途公開及印刷版權費。
      5.其他必要之支出。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之計畫,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送本
      部審查。
(二)本部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縣市有完整周延規劃,教育處
      (局)與文化主管單位合作良好者,優先補助,必要時得請各申請
      縣市依審查意見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由本部函縣市依計畫確實
      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縣市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A4
        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如活動
        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如活
        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動
        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
        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十二、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受補助之縣市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計畫時,
        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報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縣市於學年度結束後,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計畫
        內容、期末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
        ,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計畫內容不定期訪視受補助之縣市,
        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縣市及學校(含行政人員)等有關人員,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