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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共同辦理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提供
    易於負擔且品質優良之教保服務,以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對
    教保服務之需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育及照顧之
    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實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轄內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
      關學校)。
(二)機關學校委託經營之教保團隊(以下簡稱教保團隊)。
(三)參與實驗之幼稚園或托兒所。
(四)就讀非營利實驗幼兒園之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經費:補助機關學校改善與裝修實驗幼兒園
      硬體空間,以符合幼稚園(托兒所)立案之設備標準、公共安全、
      消防安全、遊戲設備及教學設備等基本設備之經費;其補助金額如
      下:
      1.公立實驗幼兒園:
     (1)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每園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
          萬元,第二班起,每增設一班補助三十萬元。
     (2)教保設備經費:每園補助三十萬元。
      2.非營利實驗幼兒園:
     (1)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每園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第二班
          起,每增設一班補助七十五萬元。
     (2)教保設備經費:每園補助三十萬元;教保設備應俟教保團隊進
          駐討論需求後,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所購置之教保設備
          為機關學校所有,教保團隊應於契約中止時向其辦理點交。
(二)薪資等經費差額:補助機關學校辦理公立實驗幼兒園,以勞務採購
      派遣人力方式進用教保人員之薪資等經費扣除學費收入之差額;其
      教保人員之薪資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之標準辦理。
(三)業務經費:依全年度規劃辦理之實驗幼兒園數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業務經費,一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臨時人力經費一年最高
      補助五十萬元。
(四)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教學設備購置經費:每園每四年至多補助八
      十萬元;非營利實驗幼兒園,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
      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教保團隊應造冊定期盤點,並應於
      契約中止辦理時向機關學校點交。
(五)維持與公立幼稚園相同繳費水準之差額:補助就讀非營利實驗幼兒
      園之幼兒維持與公立幼稚園相同繳費水準之差額,其差額依經營成
      本估算,本部採二次撥付方式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一年
      至少分四次撥款之方式辦理,並應於撥款前召開「政策推動及教保
      服務督導小組」會議審核各園營運情形。
(六)輔導經費:補助實驗幼兒園聘請學者專家定期到園進行教學輔導所
      需之經費,每園每年最高補助六萬元,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安排輔導人員。
(七)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
        送本部審查。
      2.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
        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本部經費收
      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
      )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
      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部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
      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
      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
      度相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辦理之公立或非營利實驗幼兒園,應運用機關學校閒置
      空間增設園所,不得由現有公立幼托園所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實驗幼兒園,指園所之經營不以獲利為目的,相
      關收費並以基本營運成本為估算基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