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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設置聯合技術發展中心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運用既有技術成果進行產學
    合作,並將研發成果反饋教學,以落實務實致用特色,特補助技專校
    院整合校內外技術研發單位,設置以產業需求為導向之聯合技術發展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目前已具研發基礎(包括研發團隊、研發成果
      及研發設施及研發空間等資源),並符合當前產業發展需求之技術
      研發單位。
(二)補助領域分為精密機械與光機電、電力電子與通訊、生技醫療與精
      緻農業、文化創意與數位服務、綠色能源與環境生態及休閒與服務
      創新等六個領域,以各校現有之技術研發單位為基礎,由一個召集
      中心整合一個以上校外夥伴中心共同設置聯合技術發展中心。
(三)每校以擔任一個召集中心為原則,夥伴中心不限數量。


三、補助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計畫內容:
(一)學校應於計畫徵集年度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出簡要規劃書(十頁以內
      )一式十份;經審議通過者,於期限內提出三年計畫書一式十份(
      三十頁以內)。
(二)簡要規劃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術發展關聯分析:
        以技術關聯圖 (魚骨圖或樹狀圖 )方式,呈現中心擬發展之核心
        技術與關聯技術,以及中心各團隊在各項技術開發之參與程度。
      2.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術發展與運用之規劃:
        說明中心現有研發產出、分年目標及三年具體總目標(包括質化
        及量化)。
      3.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組成架構:
        以召集中心及夥伴中心之關係描繪中心團隊組成架構,並標示各
        團隊負責發展之技術項目。
      4.研發成果反饋教學規劃:
        規劃如何將中心研發成果融入教學活動,包括規劃、發展實務學
        程及編撰實務教材等。
      5.強化學生參與之機制:
        加強學生參與中心之研發工作,包括學生參與技術研發、產學合
        作計畫及運用研發技術製作專題或論文等。
      6.經費需求
        依據前五目技術研發目標及時程,規劃經費需求。
(三)三年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規定如下: 
      1.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現有基礎(百分之二十):
     (1)以表列方式說明研發團隊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教師學經歷背景與
          研發經驗。
     (2)說明現有研發基礎、智財產出、重要儀器設備及空間資源等。
      2.聯合技術發展中心預期研發成果(百分之四十):
        規劃如何運用既有研發成果開發新技術,創造產學合作、智財產
        出、技術移轉以及衍生事業等方面之績效。
      3.爭取公私立部門產學合作資源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敘明規劃爭取公私立部門產學資源之策略及佈局。
      4.研發成果反饋教學及學生參與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五)。
      5.聯合技術發展中心之管考機制(百分之五):
        規劃中心運作之內部管考機制,包括召集中心本身及對夥伴中心
        之定期管考。
      6.經費需求(百分之五):
        詳列未來三年每年度經費需求,資本門請詳列擬增購儀器設備及
        用途。
(四)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 (寄 )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三年,第一年依審核結果,擇優獎助十至十二所聯
      合技術發展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第二年起
      依考核結果擇優汰劣,每中心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召集中心及夥伴中心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
      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項補助經費由召集中心至多保留百分之七十,做為發展核心技術
      及業務統合之用,其餘配合計畫分配撥付各夥伴中心執行。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依經常門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百分之三十比率編列
      ,得視需要逐年調整,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六、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中心所提計畫書面審核,必
      要時得邀請中心列席報告或至中心實地訪視。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原則於計畫徵集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計畫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則為計畫通過後次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心應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
      正式領據及修正後計畫書(包括經費明細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中心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每年度將辦理實地訪視,受補助之中心應於計畫期間每年十一
      月十五日前,提出當年度執行成果及下年度規劃書據以利考核,考
      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助之參考;成效不彰之聯合技術發展中心,
      將停止補助;夥伴中心績效不佳者,召集中心得予汰換。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各聯合技術發展中心依特色專長,發展之產學合作相關成果。
     (2)研發成果對企業之具體助益。
     (3)各項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機制(例如:產學媒合流程、研發成
          果管理機制及智財推廣作業流程等。)
     (4)研發成果反饋教學對學生之具體助益。
      2.量化指標
     (1)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產學合作收入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八。
     (2)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技轉收入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八。
     (3)聯合技術發展中心研發經費來自企業之比例每年成長逾百分之
          五。
     (4)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每年至少維持開設三門由研發成果轉化之課
          程,並編撰實務教材。
     (5)聯合技術發展中心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學生人數每年成長逾百
          分之十。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得再予補
      助,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應追繳其重複補助部分之經費。
(二)獲補助中心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