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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戶外場地借用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性教育活動及響應社會公益
    活動,有效利用本館戶外場地,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借用戶外場地,範圍包含人類文化廳前廣場及921地
    震教育園區戶外操場,供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且
    具社會教育性之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及人文教育活動,但須遵守本館園區管理
    須知相關規定,且活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與政治
    、宗教有關及跨夜活動。

三、借用單位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檢附計畫書、場地佈置圖以書面向本館
    提出場地借用申請。

四、申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十日至本館繳交場地使用
    費、保證金及辦理保證手續。

五、借用單位除於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如有
    擅自變更用途或無故不如期辦理活動且未通知本館者,除沒入保證金外,該借
    用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辦理活動。

六、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
    本館申請延期或取消。

七、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在不得影響觀眾動線原則下,活動之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與本館共同決定
        後,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佈置。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二) 活動之設備、運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均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 活動結束之後,活動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撤場時間以閉館後為原則且本
        館不負保管責任。

   (四) 活動不得有售票或其他任何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除停止活動外,並永久
        取銷申請借用資格。

   (五) 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須派員至現場
        維護,其指派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六) 活動場地不得陳列花藍、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七) 活動期間借用單位應維護場地之整潔,撤離後應恢復場地之整潔及廢棄物
        清運。

   (八) 禁止在活動場地地面上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書刻,且不得在既有
        設施及植栽上綑綁、搭架。所搭設之帳篷、舞台支架應有地面保護設施。

   (九) 嚴控音量以符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音量
        管制,不得妨害本館觀眾休憩與參觀品質及附近居民安寧。

   (十) 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借用單位自行準備,發電機
        應設置於本館所指定之位置。

八、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借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本館各相關組室簽
    會說明,經核可後使用。

九、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借用單位應繳交場地費用如下:

   (一) 使用費每日新臺幣二萬元。

   (二) 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本館認可後無息退還。

十、借用單位應依本館之規定或約定事項使用場地;否則,本館得隨時勒令停止該
    活動。借用單位因借用致生損害於本館時,本館得向借用單位請求賠(補)償
    損失。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