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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習型
    兼任助理團體保險所需經費,以謀上開學生在從事學習活動時
    ,因意外事故致使身體法益遭受損害時,得以獲得經濟上協助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包括附設進修學校)擔任學習
    型兼任助理之學生。
  各校於校內學生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期間為其投保所需經費,
    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本部得召集會議邀請各相關代表共同研訂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
    理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於保單條款中明定保險金額、給付項目
    (包括因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
    險費等要項,並委請辦理共同供應採購作業機關(構)協助辦
    理採購或利用其他公開招標方式,確立得標之保險公司(以下
    簡稱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應向學校或兼任助理之學生辦理保險說明會議;學校
    應將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公布於學校網
    路,以利學生查詢。
  學校應主動於校內學生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期間為其投保,以
    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擔任學習型兼任助理之學生為
    被保險人。
  前項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四、學校應視校內納保需求統一向承保機構投保。
  學校如於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下簡稱第一學期)
    為學生向承保機構要保,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下
    列資料,以校為單位報本部請領補助款:
    (一)實際參加團體保險人數、清冊明細及經費統整表三份。
    (二)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之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
        明細表一份。
    (三)保險公司收據影本。
  學校如需於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學生要保,應併
    同第一學期請領補助作業,提報預估要保人數,先行向本報申
    請補助款,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以前檢送前項各款所定資
    料,向本部辦理結報並繳回溢領補助款。
    本部依各大專校院實際團體保險保險費支出覈實補助。
五、學校辦理團體保險資料如行政會議紀錄、契約書、要保書、參
    加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留存學校保管備
    查,並列入本部相關訪視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