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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迎向春暉認輔志工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防制毒品進入校園實施策略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規定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召募具服務熱誠之志工,協助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濫用藥物之高關懷學生並針對特定人員及早介入輔導與關懷,培養正當
    休閒興趣與拒絕毒品誘惑之技巧,協助教育人員輔導行政支援及協同解決
    困擾問題。

(二)透過藥物濫用專業知能培訓之認輔志工,協助學校內藥物濫用學生,協同
    春暉小組輔導戒治,適時給予關懷輔導,讓學生遠離毒害,再造清新健康
    之無毒校園環境。


 

三、召募對象及條件:

(一)召募對象:

    1.具有愛心與耐心之退休(伍)或現職公教人員、學校教官、社工人員、
      學生家長、愛心媽媽等熱心民眾,並以具教育、法律、觀護、社工、心
      理、輔導、衛生、醫療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專長背景經歷者及曾受輔導諮
      商、志工服務等專業訓練之人員優先考量。

    2.具愛心與服務熱忱之大專在學青年或大專春暉社團學生,並以就讀教
      育、社工相關科系之大專學生優先考量。

(二)條件:

    1.曾觸犯兒少保護、暴力相關犯罪行為人員及不適任教師登錄有案者,不
      得擔任認輔志工。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需求、地區及人員特
      性,自行訂定認輔志工甄選條件。


 

四、服務內容:

(一)主要服務項目:

    1.認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藥物濫用學生、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瞭解個
      案藥物濫用之原因,並針對其原因尋求解決之道(例如學習低成就者協
      調補救教學、家庭變故者尋求社會資源協助、對前途有疑慮者協助發展
      學習興趣及專長等)。

    2.進行春暉小組輔導相關行政支援協助(例如協助建置輔導個案基本背景
      資料、輔導訪談記錄整理與必要之協助轉介、協助校內外輔導網絡聯繫
      等行政支援事項)。

    3.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關懷學生探索教育活動等。

(二)次要服務項目:

    1.協助實施尿液篩檢:協助學校訓輔人員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篩檢。

    2.助辦理多元化活動:協助學校提供高關懷學生正向學習教育,包括球類
      運動、戶外活動、探索教育、溯溪、登山及餐飲烹飪、美容美髮及美工
      設計等技職類課程等,並加強拒絕技巧之培養。

    3.協助辦理防制藥物濫用宣導教育:利用班會時間或集會時間,由導師陪
      同輪流至各班實施五分鐘至十五分鐘防制藥物濫用宣導教育(例如提供
      最新防制藥物濫用訊息或學生觸法新聞),使學生瞭解藥物濫用對身體
      將造成終身危害等訊息,避免因無知或同儕引誘而誤觸毒品。

    4.協助對其他高關懷學生進行輔導:陪同導師對經常無故不到校(包括中
      輟生)、在校經常違反重大校規、經常出入不當娛樂場所、家庭暴力、
      經濟弱勢、父母吸毒或入獄、交友複雜等高關懷學生予以追蹤輔導、家
      庭訪視、電話關懷、失聯協尋及相關之協同訪查工作。


 

五、志工甄選及培訓:

(一)甄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廣為宣傳召募訊息,召募認輔志工員,其名
      額應依地區特性及學校所悉藥物濫用學生人數,依下列管道召募認輔志
      工所需人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學校推薦之認輔志工。

      (2)本部請各大專校院推薦社工相關科系或春暉學生社團之學生。

      (3)各縣(市)聯絡處(學生校外會)主動拜訪轄區內大專校院、民間
          企業、防制藥物濫用民間團體、熱心家長或退休老師(教官)加入
          之志工。

    2.認輔志工甄選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共同進行
      書面資料審核,並記錄備查。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認
      輔志工,召募時,並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

(二)培訓:

    1.認輔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十二小時及防制藥物濫用特殊訓練十二小時。

    2.基礎訓練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相關課程,特殊訓練由本部規劃(如
      附表),並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辦理,師資
      遴聘由辦理單位就區域內學有專長或本部反毒宣講團師資參考運用。

    3.為強化教育效果,以小班開課方式培訓(約十五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得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結合授
      課。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應安排本部「關愛學生 您
      可以做得更多-特定人員(學生)尿液篩檢作業手冊」及「迎向陽光 
      開創未來-春暉小組輔導工作手冊」之課程,使認輔志工熟悉尿液篩檢
      及輔導作業流程。

    5.訓練合格之認輔志工經簽具保密切結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予
      志工證及服務紀錄冊。


 

 

六、業務分工:

  (一)本部負責全般督考、協調工作及經費核撥。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對各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聯絡處進行
    督考與協調工作。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
    理認輔志工召募、培訓、管理、運用、輔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各縣(市)聯絡處依轄區內各級學校之需要,與縣(市)政府共同妥
    善運用認輔志工人力。


 

七、實施方式:

(一)訂定志願服務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聯絡處應訂定志
    願服務計畫,包括認輔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包括實習時數、地
    點)、運用、輔導及考核等事項。

(二)安排工作地點:工作地點為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學校、辦理高關
    懷活動場所,或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需認輔志工服務之處所;輔導場
    所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作適當安排及調整,並
    注意隱密性。

(三)協同輔導作為:以協同輔導方式協助高中職以下學校輔導藥物濫用及高關
    懷學生為主,輔導前須獲得家長支持,視需要邀請家長參與諮商輔導活動
    或其他親子活動,並以課餘時間進行為原則。但得經評估確有必要於正式
    課程時間抽離實施效果較佳,並提報學校春暉小組輔導會議或相關會議通
    過,經家長同意後為之;聯課(社團)活動或假日時間得由認輔志工進行
    小團體輔導或活動設計。

(四)規劃多元活動:以學生為中心因地制宜,結合相關民間團體及附近學校資
    源,著重學生之多元適性發展,除涵蓋相關法律常識及責任、生涯規劃等
    課程外,針對受輔學生特性及需求可安排運動類(球類、戶外活動、探索
    教育、溯溪、登山)及技職類(餐飲烹飪、美容美髮、美工設計、模型製
    作、DIY)等課程。

(五)落實輔導管理: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協調轄屬學
    校,依藥物濫用及高關懷學生之學校狀況,提供認輔志工或配置調整工作
    (相關學校應指派專人協助),安排志工到校時間表及重要工作紀錄簿。

(六)通報及成果統計:

    1.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月志工人數及執行情
      形,免備文報本部。

    2.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一學期辦理成
      果統計報本部備查,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八、考核及獎勵:

(一)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
      之服務績效,考核不適任者得予以解除志工資格。

    2.本部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主動參與程度及執行
      成效,列為年度地方教育統合視導考評要項之一。

(二)獎勵:

    1.本要點召募之認輔志工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依本部教育業務志願服
      務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推薦,以彰顯榮譽,表揚典範。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於每年度得自行或採聯合方
      式,不定期辦理認輔志工獎勵及表揚活動。


 

九、一般規定

(一)經費編列除應符合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外,所需經費得向本部申請,
    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部補助各級機關學校及民
    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推動辦理。

(二)認輔志工工作內容涉及輔導學生個案資料保密者,應做好保密切結,以避
    免學生資料外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進行志工召募時應考量受輔學
    生之性別徵求合適之人員,以避免在協助輔導上(例如男性志工輔導女學
    生)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服務成績良好之認輔志工,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認輔志工之權利及義務,除本要點規定外,均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公教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參與志工服
    務,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人文關懷要點規定提供相關服務活動,並得
    視執行情形核予終身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