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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預校)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採性向鑑定及資格審查方式;預校高中部學生入學
,採多元方式。其入學事項,由預校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前項招生簡章,應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第 4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之規
定辦理。但國中部學生入學,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 5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而申請就讀預校國中部或報考預校高中部者,入學前查
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輔導轉學。
 
第 7 條  
預校國中部畢業之學生,經甄選合格者,得升讀預校高中部,其甄選規定
由預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8 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