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原住
民族語及原住民地區英語教學,提供學生學習族語及文化之
機會,提升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之傳承,增進英語教學效能,
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
中小學)。
(三)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
體)。
三、本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下列費用:
1、兼任:鐘點費、交通費、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
2、專職:薪資及前目之所有費用。
(二)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英語、族語教師進修及研習活
動之業務費用。
(三)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
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
動,指參照語文學習領域(原住民族語)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
及學生特質,所為研發及編撰教學教材或補充讀物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 本經費以補助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需之費用為優先,其第一
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第二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
用,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聘任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試辦注意事項」之規
定。
(二)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補助基準如下:
1、兼任鐘點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小學每節新
臺幣三百六十元。
2、兼任交通費:每學期非跨校在一般地區者新臺幣二千元,偏
遠地區者新臺幣四千元;跨校同一鄉(鎮、市、區)者新臺
幣四千元,跨二個鄉(鎮、市、區)者新臺幣五千元,跨三
個鄉(鎮、市、區)者新臺幣六千元,跨四個(含)以上鄉
(鎮、市、區)者新臺幣八千元,若任教學校中有任一校屬
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再加新臺幣二千元。但每人每學期補助
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3、專職交通費:不支給非跨校交通費,其餘依前目規定辦理。
4、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費: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5、專職薪資:採族語認證級別及學歷併行,比照教師待遇條例
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計算之;其
學術研究費,應按族語認證級別計算,優級者全額支給,高
級者八折計算。
(三) 對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
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九十。地方政府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
(四) 對國立中小學,依本署核定之實際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五) 對法人、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
五十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依政策性指示辦
理之活動或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依本署核定之實際所
需經費予以補助。
(六) 本要點所定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
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
1、兼任:由學校(包括國立中小學)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
本署指定之系統填報開課資料,並經地方政府初審彙整後,
送本署核定;國立中小學與地方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其
經費應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2、專職:依本署所定時間及方式辦理。
(二)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每年一月至十月期
間,檢具申請函、計畫書(包括成效評估、作法、經費申請
表,並應敘明經費之其他分攤單位)向本署申請;資料不全
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三) 各申請案經本署審查核定後執行;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家進
行審查。
六、補助經費之執行,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三) 各地方政府辦理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應將前一學年度補助
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款。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
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本署備查。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
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明列活動經費來源)或成果
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
補助經費繳回本署。
(四) 本署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
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五) 地方政府應將前學年度辦理情形檢討彙整,作為審查補助及
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