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強化
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培育基礎產業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於公、私立學校就讀本學程之學生。
(二) 辦理本學程之公立學校。
三、前點第一款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
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免納學費。
四、第二點第二款學校,除其就讀本學程之學生依前點規定免納學費外
,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開班費用:各年級以班為單位之開班費用,包括鐘點費及行政
費用;各群科每年每班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件。
(二) 輔導分發作業費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立學校辦理分區實用技能
學程輔導分發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其補助金額,依實際需求決定。
五、前點補助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國立學校:依前點第一款補助基準,全額補助開班費用。
(二)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如下:
1、開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第二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
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四十五。但學校由本署改隸屬直轄市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五十。
2、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
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五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第四點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 開班費用:國立學校應於每學期本署規定之期限內,向本署申
請,經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及通知學校後,由學校掣據報本署撥
款;直轄市、縣(市)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經審查經費
需求後,彙整列冊及掣據,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二) 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由學校擬具輔導分發作業計畫,報臺北市
、高雄市政府審查經費需求後,轉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七、第四點補助款,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
期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八、前二點核撥及核結,均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九、本署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代表組成小組,至學
校查核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有改善必要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其
改善情形,得作為次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