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強化學生實務
技能及就業能力,培育基礎產業人力,並鼓勵學生適性選讀本學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本學程,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其
就讀學校係經本署指定辦理本學程專班者,得不受國籍之限制。
(二)學校:辦理本學程之公立學校。
三、前點第一款學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
額,免納雜費;其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免納學費之補助: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
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免納雜費之補助:
1、由本署每學期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雜費收費數額,
全額補助。
2、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
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本項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學生,於原學期已申請本項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但依其條件得申請本項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
申請之雜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雜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
申請補助。
4、本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學生
違反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學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
之經費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
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第二點第二款學校,除其就讀本學程之學生依前點規定免納學費及雜
費外,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開班費用:各年級以班為單位之開班費用,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用;各群科每年每班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件。
(二)輔導分發作業費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立學校辦理分區實用技能學
程輔導分發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其補助金額,依實際需求決定。
五、前點補助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國立學校:依前點第一款補助基準,全額補助開班費用。
(二)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如下:
1、開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第
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三十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但學校由本署改隸屬直轄市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五十。
2、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五
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第四點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開班費用:國立學校應於每學期本署規定之期限內,向本署申請
,經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及通知學校後,由學校掣據報本署撥款;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經審查經費需求後
,彙整列冊及掣據,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二)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由學校擬具輔導分發作業計畫,報臺北市、
高雄市政府審查經費需求後,轉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七、第四點補助款,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
期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八、前二點核撥及核結,均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署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代表組成小組,至學
校查核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有改善必要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其
改善情形,得作為次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