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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8697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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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強化學生實務
  技能及就業能力,培育基礎產業人力,並鼓勵學生適性選讀本學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本學程,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其
    就讀學校係經本署指定辦理本學程專班者,得不受國籍之限制。
  (二)學校:辦理本學程之公立學校。

三、前點第一款學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
  額,免納雜費;其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免納學費之補助: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
    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免納雜費之補助:
    1、由本署每學期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雜費收費數額,
      全額補助。
    2、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
      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本項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學生,於原學期已申請本項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但依其條件得申請本項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
      申請之雜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雜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
      申請補助。
    4、本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學生
      違反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學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
      之經費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
      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第二點第二款學校,除其就讀本學程之學生依前點規定免納學費及雜
  費外,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開班費用:各年級以班為單位之開班費用,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用;各群科每年每班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件。
  (二)輔導分發作業費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立學校辦理分區實用技能學
    程輔導分發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其補助金額,依實際需求決定。

 
五、前點補助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國立學校:依前點第一款補助基準,全額補助開班費用。
  (二)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補助辦法」所定財力分級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如下:
    1、開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第
      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三十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第五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但學校由本署改隸屬直轄市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五十。
    2、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金額百分之
      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
      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第五級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第四點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開班費用:國立學校應於每學期本署規定之期限內,向本署申
    ,經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及通知學校後,由學校掣據報本署撥款;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經審查經費需求後
    ,彙整列冊及掣據,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二)輔導分發作業費用:由學校擬具輔導分發作業計畫,報臺北市
    高雄市政府審查經費需求後,轉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及撥款。
 
七、第四點補助款,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
    期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八、前二點核撥及核結,均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署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代表組成小組,至學
    校查核辦理情形;查核結果有改善必要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其
    改善情形,得作為次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