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
書者,因於國外機構任教需要,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構規定須提供本部出具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特訂定本
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
(二) 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且無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
項規定通報之情形。
三、 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
應備證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二) 檢核表一份(如附件三)。
(三)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
貼)。
(四)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五) 中華民國護照影印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六) 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
(七) 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
翌日至申請日前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其為影本者,應經服務學
校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應依申請件數繳交
規定之相片張數。
四、 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四)所
示辦理,應備證件如下:
(一) 申請書一份(同附件二)。
(二) 檢核表一份(同附件三)。
(三)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影本。
(四) 中華民國護照影印本一份。
(五) 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
(六) 依當地國政府權責機構相關規定,須由本部出具教師資格認可證
明英譯文件之公告或證明。
(七) 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
翌日至申請日前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其為影本者,應經服務學
校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
(九) 最後任職機關出具證明申請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情形。
依前項規定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
件,除第三款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影本及第五款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
應依申請師資類科別確實繳交外,其餘應備證件提供一份即可。
五、 委託他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者,
應由受託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委託書(如附件五)申請。
六、 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者,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包括
專、兼任及代理代課之學校)以書面向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
位)申請,由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但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向承辦單
位申請。
前項申請案經初審通過後,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發
給證明書一份。
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者,應備齊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本部
申請;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發給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七、 審查方式及期程:
(一)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
1、承辦單位初審期間以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
2、本部複審期間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
(二) 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本部審查期間以十個至十五個工作
日為原則。但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請求協助查核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期間,不包括補件日數,且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
之,承辦單位或本部並應通知申請人。
八、 承辦單位或本部審查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
(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通知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
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
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
承辦單位或本部,得視實務審查之需要,通知申請人檢送原繳交文件
之正本供查驗,查驗後隨文寄還;未提供者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
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
九、 通過審查者,本部依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寄送地址,送達英文版教師證
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居住國外者,應指定居住國內
之代收人收件。
十、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
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
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