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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以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托育需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並確保幼兒教保服務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 參與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其所轄機關學校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 非營利幼兒園及其辦理之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立學校共同分攤者,補助第一款至第十款之經費;委託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為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者,補助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款之經費;申請辦理者,補助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 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費:依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核予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新設非營利幼兒園開辦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三十萬元,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2、教保設備費:每園(二班)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辦理點交。

3、改善建物教學環境設備費,補助項目、金額及辦理原則如下:

() 補助改善現有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及環境設施設備,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規定。

() 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四十萬元;幼兒園如設置於新開辦學校之場地,不予補助。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

4、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學校,倘因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調整原有空間使用方式,補助其調整空間之場地裝修費,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5、本款補助學校之建築物如有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無法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 業務費,按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依全學年度辦理之幼兒園數補助業務經費(含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辦理一園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第二園起,每增設一園最高再補助八萬元。

2、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規模為三班以下者,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3、公益法人:前一學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之非營利幼兒園,每園每學年補助公益法人業務經費最高十萬元。但每一公益法人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為限。

() 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維護與購置費:

1、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含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型者)於委辦年限屆滿當年度,每園(二班)最高補助五十萬元,第三班起,每增設一班最高再補助十五萬元。但房舍及設施設備如情形特殊,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經費;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採購事宜,且購置之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經營團隊應造冊於每學期初偕同機關學校盤點,並應於委辦契約屆滿或中止時向機關學校點交。

2、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准繼續辦理者,於契約屆滿當年度,三班以下者,每園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 輔導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部分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與家長繳費間之差額。但下列費用得併入本項目補助:

1、配合政策調薪,於契約期間內未調漲家長繳交費用之情形下產生之差額。

2、公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挪場地改辦非營利幼兒園後,於該非營利幼兒園持續就讀者,其家長繳交費用於離園前以原公立幼兒園之收費計算產生之差額。

() 配置教師助理員費,補助及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依其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但園內已置有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者,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始補助配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增加二人,再補助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

3、前目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每日每名教師助理員最高核予四小時。

4、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績效獎金:補助經費以每園每名專任人員一萬元計算。每學年度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由各園擬定績效獎金支領相關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立學校核定後覈實支領。

() 籌備期間費用,以補助開辦前三個月之下列經費為限,按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如下:

1、採委託辦理之新開辦或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

() 人事費:補助聘用園長及其他人員之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實報實銷。

() 業務費:補助招生宣導之文宣費、活動費、郵資、電話費、辦公文具及雜支等費用,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2、採申請辦理之公益法人:

() 新開辦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

() 設置幼兒園招牌之經費: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 交接期間費用:補助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轉型非營利幼兒園者,倘於轉型時更換受委託之公益法人,其原契約結束後,繼續聘用原有工作人員處理後續交接事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以補助一個月為限,每園最高補助五萬元,實報實銷。

() 獎勵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補助,對象及基準如下:

1、補助對象:

() 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學校。

() 無償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且採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公益法人。

2、補助基準: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規模為三班以下者,每學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四班以上者,每學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 申請方式:

1、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立學校及公益法人依本署指定書表格式報送計畫、經費概算及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2、除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外,其餘申請案應按設立性質,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立學校初審後,再報本署申請。

() 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國立學校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國立學校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要點除國立學校及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採全額補助外,其餘各款目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一至八十。

3、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本署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一至九十。

4、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本署所訂目標值者,得酌予調高本署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應配合本署學前政策積極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其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注意事項:

() 本要點補助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空餘設立,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 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國立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試辦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 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場址,如自行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