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規定,並扶植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校隊),儲備
基層競技運動選手,發展學校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校隊之運動種類:
(一) 第一級:
1、 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 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
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等十四種
。但舉重及拳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
請補助。
(2) 團體:足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3)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
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或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
稱特奧)競賽種類。
(二) 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
奧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 第三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
奧運運動種類。
四、校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代表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
方政府辦理之小學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二) 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
理之全國運動錦標賽獲得前八名。
(三) 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
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校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
辦之比賽。
(四) 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性運動協(總)會指定,並經本部或體育署
核定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賽會。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校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
之賽事為原則。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 申請程序:
1、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送地方政府;其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校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
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
證明影本,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後,編製總體計畫書(○○縣
(市)推動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計畫),按初審結果排列優先
順序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初審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如附件 一)。
2、 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校隊基
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
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其中校
隊基本資料並應包括成立年數、校隊總人數、原住民學生數,逕
向本部申請。
(三) 每校申請以不超過三項運動種類為限。
六、體育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依第
七點補助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七、補助原則及支用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基準如下:
1、第一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五
萬元。
2、第二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三
萬元。
3、第三級:各校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二)地方政府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應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以上。但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包括山
地及平地),且屬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
經報行政院專案核定者,得全額補助經費。
(三)前二款經費之支用,以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
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
科學支援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報名費、移
地訓練費(包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
賽旅運費(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為原則。
(四)當年度已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
作業要點規定獲得補助之運動種類,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
費。
八、校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另行提送計畫,由體育署專案審查並報本部核
定補助經費額度:
(一) 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辦理之足球或女壘運動聯賽之校隊,其額度依
體育署核定之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二) 離島地區校隊至臺灣本島參加本部或體育署主辦或政策推動之全國
性運動競賽,得申請補助往返交通費。
(三) 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且符合
下列規定之校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 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
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中華民國高級
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之學校運動
(棒球、壘球、足球、籃球及排球)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
名之校隊。
2、 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
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中南美洲、非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紐澳、大洋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東南亞、東北亞、南亞、大陸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
港澳、琉球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萬元為限) |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四) 參加非屬前款第一目之賽會或移地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校隊,
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 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
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全
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本部主辦或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總決
賽前三名,及亞奧運運動種類全國性運動競賽或錦標賽前三名之
校隊,經該運動種類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出國參加比賽
者。
2、 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
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中南美洲、非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紐澳、大洋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東南亞、南亞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東北亞、大陸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港澳、琉球 |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六萬元為限) |
三千百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萬元為限) |
(五) 符合前二款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 各該國際性運動賽會舉辦前一個月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
之學校,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補助;屬本部
主管之學校,由該校逕向本部申請。
2、 申請補助之校隊,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國際運動賽會舉
辦者出具之邀請函件、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文件、全國性體育
運動團體推薦函、出國隊職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包括經費來源
)、成績證明(包括秩序冊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賽證明
(非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運動賽會者免附)、行程表
及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3、 各級學校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 每一賽會補助選手人數,以各該賽會競賽規範所定報名人數為上
限;競賽規範未明定報名人數者,以實際出賽選手人數,報體育
署核定者為準;補助同行隊職員往返機票費,按選手人數五比一
之比例為原則。
5、 學校上課期間出國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九、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者,得專案申請補助。
十、補助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
收據請領補助款。
(二)核結:
1、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並彙
整總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及各辦理單位之成果
報告自行留存以備查核。
2、本部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倘未獲審計部同意就地
審計,請於結案時併送。
十一、督導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核結時程,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
之參據。
(二)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訪視結果
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三)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而未完成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
使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四)未依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五)參加國際活動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更改活動日期或
地點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地方政府應將核定函併同副知
體育署。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三)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
應依規定覈實報支。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五)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十三、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
補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