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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規劃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作業
  之需,特設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試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簡章之審議及試務工作之研議。
  (二)有關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重大事件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僑務委員會第二處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召集人就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