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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民國 67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
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
而言。


第 2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第 3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
表。


第 4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
施辦法」第八條所列事蹟之一,或當年考績列入丁等者,得隨時免除其軍
訓教官職務。


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
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 (含暫代) 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
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
校以下。


第 6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心
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
務年資,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