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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城鄉高中教育

  均衡發展,配合推動高中社區化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補助直轄

  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

三、補助範圍: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設備相關法令之相關規定,充實教學所需設備;其

    主要範圍如下:

    1、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與設備)、

      視聽及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與設備)。

    2、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保健設備。

    5、設置前四目設備所需之附屬必要設施。

  (二)為教學急迫性之學校校舍建築修繕工程。

四、補助原則:

  (一)教學設備:

    1、本款經費申請,以充實學校新課程特色發展之教學設備為限。

    2、 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二)修繕工程:

    1、本款經費申請,以校舍建築之修繕工程為限。

    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急迫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三)前二款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五十;屬第三、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五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本署補助款,以本署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

    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教學設備補助:

    1、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訂計畫書(申請書及計畫格式如附件

      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應檢附學校申請書、計畫

      書、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二)及各校申請計畫書排

      序表(如附件三)及各校申請計畫書報本署。

    3、本署依前目文件、資料,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二)修繕工程補助:

    1、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訂計畫書(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如附

      件四),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應檢附學校申請書、計畫書、

      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五)及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

      (如附件六)報本署。

    3、本署依前目文件、資料,就其急迫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就購置之教學設備、儀器、圖書,依規定格式(附件七),

    印製自黏標籤張貼標示,並列入財產清冊,依校產相關規定管理。

  (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就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之執

    行成效定期辦理考評,並將本項補助列入督學抽查項目,確實考

    核。

  (三)本署視實際需要,將就經費執行成效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核

    定補助下年度經費之參考。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要點所訂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上開作業要點得至本署網頁下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請款時,應檢附當年度相對配合款相關

    證明。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發包事宜。

  (二)本補助款,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限。但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不

    在此限。

  (三)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其有虛偽不實或移作他用

    者,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