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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
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3 條

體育團體舉辦而合於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一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
   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及資格賽
   。
二、職業運動比賽。
    前項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第 4 條

前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各該體育團體所在地之主管
稽徵機關。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