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加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室內運動空間、降低空氣汙染危害、提供學生多元運動環境及維護該運動空間使用品質,提升學生身體活動量,促進學生健康體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提供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教室或室內空間,且
未設有樂活運動站之學校。
(二)現有樂活運動站需整建維修之學校。
前項學校,分為下列二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包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或附屬國
中部、國小部。
三、本補助基準及項目如下:
(一) 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考量,每校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佈置、運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於場地整理修繕,最高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 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學校申請本補助,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計畫書(附件一及附
件二),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政府初審彙整列冊,排列優先順
序,檢具初審紀錄表(附件三)向本署提出。
前項申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提出。但有特殊需求經本
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前點第一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動人口提升策略:擬訂具創意或特色之策略,吸引並提
升學生參與運動動機。
(二)規劃內容:依前款策略,規劃好玩、有吸引力,適合室內
體育課程教學之體操、體適能、樂趣化球類、民俗體育、
技擊、感覺統合、舞蹈及其他特色發展運動設施。
(三)課程及師資:
1、依第一款策略,從適性化身體活動教育之觀點進行推
廣,兼顧年級、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運動需求差異。
2、國民小學應重視中、低年級學生專屬運動需求之發展。
3、訂定充分運用樂活運動站設施教學方案,及銜接正規運
動設施之課程,並落實身體活動、體育教學及學校特色。
4、師資規劃,除學校教師外,得包括運動志工,或外聘專
業運動指導人員。
(四)管理及資源整合:訂定樂活運動站發展計畫及管理要點,及
整合社會資源方案(包括接受捐贈、認養、贊助等)。
(五)安全規劃:設施及器材應經專業人員規劃、設計安裝,注意
場地設備及使用管理之安全(例如不同功能、區位之動線、
稜柱防撞措施,使用安全玻璃設置鏡牆等)。
(六)效益評估:敘明學校班級數及學區人口,並評估使用效益。
(七)使用對象:全校學生。
六、本署受理申請案後,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審查
小組;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前項審查及配分基準,由審查小組定之。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訪視申請學校。
七、受補助學校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
字樣收據請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含自籌經費之補助經費編列預算;實
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經核定補助學校之計畫,如有變更,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程序,送
經本署核准後始得依變更後計畫書辦理。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
成果資料;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次一
年度核定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下次
核定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金額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