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學校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偏鄉學校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學習品質與效能,達到穩定偏鄉學校師資,提升偏鄉學校整體效能之目標,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以下學校:
(一) 偏遠地區學校。
(二) 特偏地區學校。
(三) 離島地區學校。
(四) 原住民重點學校。
(五) 有文化不利、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之特殊情形,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三、補助項目:
(一) 宿舍新建工程: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 宿舍整建及修繕工程:
1、變更使用:指將教室改建為宿舍。
2、格局整修:指改變原有隔間,整修項目包含外牆、屋頂、門窗、管線更新、防水及隔熱工程等。
3、全面整修:指不改變原有隔間,整修項目包含外牆、屋頂、門窗、管線更新、防水及隔熱工程等。
4、局部修繕:指新臺幣三十萬以下之修繕工程。
(三) 宿舍設備改善。
四、補助原則:
(一) 依急迫性程度、實際需求覈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助。
(二) 學校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且五年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新(整)建經費。
(三) 工程量體較大且於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四) 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已獲個案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
(五) 第二款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使)執照困難者,因即使取得本要點經費補助亦無法執行宿舍新(整)建工程,爰不核予補助新(整)建經費,但確有急迫性需求者,得另專案報本署補助修繕經費。
(六)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求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
(一) 宿舍新建工程經費:
1、一至五層樓之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三百三十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採累進方式計算,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增加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2、辦理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經費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 宿舍整建及修繕工程經費:補助整修工程,如防水防漏、排水、衛生、消防設備、門窗、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工程。
1、變更使用: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格局整修: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全面整修: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4、局部修繕: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工程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三) 購置宿舍設備經費:以實用性、必需性之設備與非消耗品為原則(含必要管線施作費用),並列入學校財產登記之設備,以每棟五間房間數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 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 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核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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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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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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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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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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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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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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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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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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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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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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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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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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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未達
三千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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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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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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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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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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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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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臺新臺幣
三千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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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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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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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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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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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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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四) 依本要點受補助新(整)建宿舍之學校因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致校舍或設施設備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屬實者,本署得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由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函報本署申請;單一學校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應另檢附實地現勘紀錄。
(二) 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擇校進行實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 獲補助之學校工程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先通過本署規劃設計審查後始得辦理發包施作,審查次數以不超過兩次為原則。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至遲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 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予繳回。
(三) 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目使用。
(四) 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進行改善前後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彙整為成果報告並上傳至本署補助計畫網站平台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學校依原規劃內容執行及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 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