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勉並表揚僑生輔導工作 (以下簡稱僑
輔工作) 績優學校及人員,激勵工作士氣,強化僑教功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 甄選對象:
(一) 學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二) 人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輔工作之教師、軍訓教官、行政
人員。
三 甄選條件:
(一) 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請甄選:
1 僑生在學人數超過三十名以上。
2 設有僑輔工作專責單位及人員。
3 推動僑教政策有具體績效。
4 回國升學僑生人數顯著增加。
(二) 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報請甄選:
1 擔任僑輔工作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2 對於僑教工作之研究與發展,具有獨特創意,能提昇僑輔工作之
品質。
3 推動僑輔工作有具體成果。
四 甄選作業程序:
(一) 輔導僑生績優學校及人員之甄選,由各校自行提報參選;並填寫推
薦表 (如附表一、二) 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受理各校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提送本部。
(三)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組成甄審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請
部長核定。
五 表揚
(一) 當選僑輔工作績優學校及人員,除接受本部於公開場合之表揚外,
績優學校並頒發獎牌一面,績優人員頒發獎狀一幀、獎品一份。
(二) 核定獲獎之績優僑輔工作人員,各校依權責從優敘獎。
六 其他:
(一) 本項表揚,每年舉辦一次,以核定績優學校三校,績優人員十名為
原則。
(二) 獲獎之學校及人員二年後得再接受推薦。
(三) 本部視實際狀況,得提名僑輔績優學校及人員參加甄選。
(四) 連續擔任僑輔工作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經學校推
薦 (如附表三) ,得發給服務獎牌一幀。
(五) 本案所需經費由當年度僑生及僑校輔導業務費項下支應。
法規內容: